近期,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做出重要判决,强调:专利权人不得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限缩解释以维持专利有效性,随后又在侵权诉讼中扩大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以主张侵权。
该判决的依据是专利法的重要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文件包封禁止反悔原则),该原则对中国专利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禁止反悔原则”?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英文名:File Wrapper Estoppel 或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查或无效程序中,为了获得授权或维持专利有效性而作出的限制性陈述,在日后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推翻或扩大这些陈述。
简而言之,如果专利权人在之前声明某项技术特征不是其专利的必要内容,就不能在侵权诉讼中又主张这一特征被包含在其专利权利要求中。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防止专利权人“前后不一”、“两头得利”,也保护了第三方的合理预期。
案件概况
本案涉及一项名为“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系深圳某公司,起诉东莞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类似产品,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因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法的核心裁判观点
在二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点审查了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两次专利无效程序中所作陈述,并结合技术方案、创新程度和诉讼行为,做出如下三点判断:
1. 保护范围应与技术贡献相匹配
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相对简单,技术贡献有限。专利保护范围应合理限定,不能因侵权诉讼需求而无限扩张。
2. 无效程序中的陈述具有约束力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明确表示,其专利依靠“重力作用”即可实现结构稳定,而非依赖“弹簧”“磁铁”等定位结构。该陈述已成为专利审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侵权认定中予以考虑。
3. 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
被告产品依赖弹簧结构实现功能稳定,与专利中“仅依靠重力”的结构不同,不属于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专利侵权。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的重要意义
这起判决在实践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 明确“诚信陈述”的约束力
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法院明确: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所作限制性陈述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在诉讼中反悔。
· 维护专利审查与司法标准的一致性
避免出现“无效程序中限缩保护范围、侵权诉讼中却又主张扩张解释”的情形,维护了专利制度的严肃性与可预期性。
· 提高专利诉讼专业性
在实用新型等创新程度有限的专利案件中,法院将更加严格审查专利权利要求与技术贡献是否相符,防止“以小搏大”的不合理维权行为。
总结
本案判决不仅是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认定,更是对我国专利诉讼规则中“禁止反悔”原则的典型适用。它提醒广大专利权人:
在专利确权过程中所作的技术陈述,将在后续侵权诉讼中“原样生效”。维权时应坚持一致性,避免在不同程序中采取“自相矛盾”的策略。
对于被诉侵权方来说,该案也提供了有效的抗辩思路——善用专利审查记录,合理主张不构成侵权,有助于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