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I版权裁判: 两个法院的“不同”标准与统一原则

AI and Copyright

随着 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 等人工智能工具在创意行业掀起变革,中国法院正面临一个根本性的问题:AI生成内容何时可受具备著作权保护?

最近两起案件——一起来自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另一起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似乎给出了相反的答案。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对于AI生成作品的法律应对正逐步建立统一的原则框架。

案例一:苏州法院说“不”——AI不是创作者

在2024年的丰某诉东山公司案件中,原告丰某使用Midjourney创作了一系列名为《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的AI设计图,并发布在小红书平台。丰某指控东山公司在商议合作未果后,利用类似AI工具创作并销售相似产品,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然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丰某败诉,该判决目前已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生效。法院认定: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驳回了丰某的诉讼请求。以下为几点解读:

  • 原创性必须来源于人的智力劳动。丰某未能证明其在创作过程中的有效参与与主导;

  • 输入提示词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Midjourney生成内容的随机性与不透明性使得难以界定原创性与可复制性。

法院最终判决: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防止将机器输出误认成原创作品的审慎态度。

案例二:北京法院说“可以”——认可人机协作

与苏州相反,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图像,并主张著作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依据包括:

  • 原告提供了详细证据,记录了生成过程,包括提示词设计、多次迭代和后期编辑;

  • 法院认定这些行为体现了足够的人类原创性与智力投入;

  • 被告直接复制并使用图像构成侵权。

法院将AI视为与画笔、照相机类似的工具,认定工具非自主,创作权归于使用者。

两个法院为何得出不同结论?

表面上看,苏州与北京的判决互相矛盾。但实际上,它们都体现了一个共同法律原则:只有体现清晰人类智力贡献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关键在于证据和人类创作投入的程度:

图像
SZ vs BJ court

苏州法院的标准更加严格,可能反映了法院对AI生成内容泛滥风险的审慎态度;北京法院则展现出一种包容人机协作创作的视角。

对创作者与AIGC行业的启示

两起判决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中国并未否定AI创作的可版权性,而是强调人类创作责任与过程透明度。

给创作者和企业的建议包括:

  1. 记录创作全过程:包括提示词、迭代版本、截图、草图等;

  2. 明确人机关系:AI是工具,人类是主导;

  3. 准备好举证:仅仅输入提示词远远不够,需展示智力劳动。

对AI平台而言,这些判决也提示:未来或需提供更清晰的内容生成记录与可追溯机制,以应对版权合规要求。

结语:中国AI版权法律正处于“构建中”

面对迅猛发展的AI技术,中国法院正在探索著作权法律的新边界。这两起判决并非相互矛盾,而是体现了法律体系的成熟和细化过程。

“人类原创性”始终是中国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基石。

未来,法院、创作者与平台都必须共同努力,在技术创新与法律保障之间找到平衡点,推动AI创作生态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