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标突出使用”的法律边界:中国商标侵权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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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法敏

在一起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判决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家国内知名家纺企业,就其商标被他人“部分突出使用”提起的侵权诉讼作出裁定。这一判决强调了在中国商标使用与保护的法律底线,并明确指出,即便拥有注册商标,如果在使用中存在误导性操作,如“弱化部分要素”或“商标伪装”,也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背景:“美罗某”与“罗某”之争

原告是一家在国内家纺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拥有“罗某”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24类的被子、毯子等床上用品。

被告是一家电器厂商,依法注册了“美罗某”商标,适用于第11类商品(电热毯)。然而,在市场销售中,被告在包装设计中有意弱化“美”字,将“罗某”部分突出呈现,使得整体标识在消费者眼中与“罗某”商标高度相似。

原告认为此种设计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混淆和侵权,并据此提起诉讼。被告则辩称:

·原告的商标不涵盖第11类商品(电热毯),无权维权;

·被告使用的是自身注册的“美罗某”商标,不构成混淆。

法院认定:商品近似 + 使用方式不规范 = 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理由如下:

1. 商品虽属不同类别,但可构成“类似商品”

电热毯(第11类)与毯子(第24类)虽分属不同类别,但在用途(保暖)、销售渠道、消费人群等方面高度重合,因此构成功能上和商业上的类似商品。

2. 注册商标使用方式不规范

虽然被告拥有“美罗某”商标注册权,但其实际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将“美”字处理为较小、较浅、艺术化的样式,几乎无法辨识;

·整体视觉效果突出了“罗某”元素,借机利用原告品牌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

法院认定这一行为构成不正当使用,属于“商标遮蔽”策略(trademark masking),明显违背诚信使用原则。

法院裁决

法院判令被告:

·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包装;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10万元。

被告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律分析:本案为何具有典型意义?

A. 注册不等于可以“自由演绎”使用商标

商标注册是形式上的权利取得,但企业在实际使用中也必须:

·按照注册样式规范使用商标,不得拆解或故意弱化关键元素;

·不得利用视觉错觉来误导消费者,从而搭他人品牌的便车。

这一点对防止“以合法外壳掩盖不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B. 如何认定“类似商品”?

中国法院并不完全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而是采用功能+商业相关性标准。只要消费者容易将不同类别商品看作具有某种关联性,即可认定为“类似商品”。

这一做法有利于防止品牌跨品类被恶意搭便车。

C. “部分突出+部分弱化”可构成侵权

本案展示了一种“通过设计稀释商标显著性”的侵权手段,即突出核心部分、隐藏其他元素,来造成视觉上的误导。法院对此类间接侵权方式的严肃处理,彰显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逐步成熟。

品牌方的启示与思考

·注册只是第一步,规范使用才是关键;

·通过设计手法模仿知名品牌,即便形式上合法,也可能构成侵权;

·企业应当秉持诚信、合规经营原则,避免走捷径,否则将承担法律风险。

 

照片由 Anastasiia Ornarin 在 Unsplash 上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