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商标注册与不正当竞争

cross border protection

作者:叶陈陈

案例:X公司诉蒋某、上海Y公司、香港Y公司、甘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终审案号:(2024)沪73民终1456号)
判决日期:2025年4月25日

引言

在日益全球化的市场中,国内不正当竞争法与境外知识产权权利的交叉,常常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期作出的本案判决,为中国法院如何处理扰乱国内出口竞争秩序的恶意境外商标注册与执法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引。

本案围绕一家商业合作伙伴在欧盟抢注商标,以及该商标后续执法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审理。

案情背景

原告X公司为中国一家生产和出口非医用口罩的企业,蒋某曾以上海Y公司的名义与其合作,将口罩出口至欧洲。在此过程中,蒋某及其妻子甘某(分别为香港Y公司与上海Y公司的所有人)知悉X公司在其口罩产品上使用的某款图形商标。

在明知该商标尚未在中国与欧盟注册的情况下,香港Y公司分别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该图形商标。最终,该商标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但在欧盟成功注册,核定类别为第10类(含医用口罩)。

不久之后,蒋某与香港Y公司开始基于该欧盟注册商标对X公司发起一系列维权行动,包括:

  • 向X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其构成商标侵权;

  • 向阿里巴巴国际站提出投诉,要求下架X公司产品;

  • 向X公司的德国经销商发送函件,要求其停止合作;

  • 向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公司。

上述行为直接导致阿里巴巴关闭了X公司店铺国际站商品链接,出口销售额大幅下降。

法院观点与判决要点

1. 出口利益属于核心竞争利益

法院认定,对于像X公司这样的跨境中小企业而言,维持销售渠道与出口连续性是其维持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利益。若此类利益因恶意知识产权执法行为而受损,企业将遭受难以修复的市场地位打击。

法院强调,即使商标尚未注册,若企业在出口市场中已持续使用并建立商誉,该利益亦应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 恶意注册境外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指出,香港Y公司在欧盟申请注册该图形商标系恶意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 被告与X公司存在业务往来;

  • 其明知X公司已在市场中使用该未注册商标;

  • 商标注册成功仅十余日后即展开侵权指控;

  • 其行为目的在于截断X公司的海外销售渠道并攫取商业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境外商标权不豁免国内不正当竞争责任

法院特别指出,即便香港Y公司在欧盟拥有有效的商标注册,其在中国境内实施的以破坏国内竞争秩序为目的的行为,仍可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境外商标权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中国出口秩序和市场公平为代价。

判决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蒋某及香港Y公司向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上海Y公司与甘某以X公司恶意诉讼为依据的反诉请求,因其行为未被认定直接造成损害。

法律与实践意义

1. 明确出口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本案确认,中国法院愿意将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延伸至出口相关利益,特别是针对那些难以在境外注册全套商标的中小微企业而言,这是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保护补强机制。

2. 对跨境恶意注册行为形成威慑

法院明确表示:通过境外抢注合作伙伴商标、切断其供应链,并非正当商业策略,而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不仅与中国境内打击恶意抢注的判例形成呼应,也拓展至对“境外恶意注册+恶意执法”模式的打击。

3. 司法创新推动规则完善

本案展现了中国法院在面对境外知识产权形式合法性时,依然有能力从维护本国市场秩序出发,进行实质性规制。这为今后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规则基础。

结语

“X公司诉蒋某等不正当竞争案”是中国法院在跨境知识产权与国内公平竞争冲突问题上所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该案不仅明确了境外商标权行使的边界,也为中国出口企业在面对不当跨境IP维权行为时提供了司法救济路径。

对于出口企业及其法律顾问而言,该案既是警示也是信心来源:即便是在国际竞争中受到不正当打压,中国司法体系也将依法保护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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