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樾丽呈” 案:商标近似判定新标尺,重塑市场竞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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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晓雪

在商标权行政纠纷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 “美樾丽呈”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再审案的裁判,明确了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对完善商标法律适用体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8 年,丽之呈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美樾丽呈” 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 43 类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 等住宿服务。而丽橙酒店公司于 2010 年已注册 “丽橙酒店” 商标(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43 类 “饭店;餐馆;旅馆预订” 等相同服务类别。丽橙酒店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该裁定,但北京高院二审以两商标整体差异明显为由,撤销了无效宣告裁定,引发再审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行再 303 号行政判决中,基于对商标法立法目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结合案件事实,作出了恢复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判,其核心论证内容如下:

(一)以客观近似性作为商标近似判断的首要依据

依据商标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商标近似判断应以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一般认知为基础,从商标的音、形、义等要素进行整体及主要识别部分比对 。本案中,“丽呈” 与 “丽橙” 在发音上,均以 “li” 为声母,韵母 “cheng” 与 “cheng” 发音相近,在汉语普通话语境下,普通消费者难以清晰区分;在字形上,两商标均包含 “丽” 字,且后两字结构相似、笔画相近,视觉上易产生混淆。虽然诉争商标添加了 “美樾” 前缀,但 “丽呈” 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 “丽橙酒店” 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丽橙” 高度近似。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判断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即便诉争商标通过后期使用积累了一定市场知名度,也不能改变其与引证商标在客观标识上的固有近似状态,因为商标近似判断的核心在于标识本身的客观特征,而非商标使用后的市场效果。

(二)明确商标知名度证据的时间关联性审查规则

商标知名度在商标近似及混淆可能性判断中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需结合具体时间节点进行考量。本案中,诉争商标 “美樾丽呈” 提交的使用证据,如宣传资料、合同订单等,经法院审查发现,大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晚于引证商标 “丽橙酒店” 的注册时间。根据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在判断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以引证商标注册日作为关键时间节点。由于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注册时,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具备较高知名度,无法形成足以对抗商标近似判断的市场影响力,因此不能以其后期获得的知名度来否定申请注册时与引证商标的混淆可能性。

(三)综合考量商标整体构成,排除非实质性差异要素干扰

对于商标中存在的附加元素,需判断其是否能够从整体上改变商标的识别性,进而消除混淆可能性。诉争商标 “美樾丽呈” 中的 “美樾” 前缀,在住宿服务领域,并非具有强显著性的词汇,难以形成与 “丽呈” 部分相区分的独立识别性;同时,即便存在图形设计等其他要素,但在商标整体构成中,“丽呈” 与 “丽橙” 的近似性仍占据主导地位。根据一般消费者在选购住宿服务时的注意力水平和认知习惯,在隔离状态下观察,难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清晰区分,仍存在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这些附加元素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两商标之间的近似关系。

三、案件的法律意义

(一)细化《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标准

本案判决对《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的适用作出了明确指引。强调当商标在音、形、义等客观要素上呈现较高近似度,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 服务上时,即满足法律规定的 “近似商标” 构成要件,不得以商标后期经营形成的知名度、在先商标显著性相对较弱等主观因素,削弱对商标客观近似性的认定,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二)深化商标混淆可能性的综合判断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落实《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商标近似判断需考虑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的规定。在判断过程中,明确各考量因素的权重关系,避免单一因素主导判断结论,构建起以客观近似性为基础,兼顾商标显著性、知名度等多维度的科学判断体系,确保混淆可能性认定符合市场实际和公众认知规律。

(三)遏制 “知名度免责” 错误倾向

该案判决有力纠正了实践中存在的 “以商标后期知名度对抗商标近似” 的错误认知。明确商标注册人不能凭借后续经营成果,规避与在先注册商标客观近似所产生的混淆风险和法律责任,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尊重在先权利、规范使用商标的合规意识,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发展。

四、对企业商标管理的启示

(一)强化商标注册前的检索与风险评估

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或利用专业检索工具,对拟申请商标进行全面、系统的检索分析。不仅要检索相同或类似商品 / 服务类别上的注册商标,还需关注近似商标的注册动态;同时,采用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结合商标近似判断标准,预判商标注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避免因近似问题导致商标无效,造成品牌培育资源的浪费。

(二)注重商标设计的原创性

在商标设计环节,企业应当以原创性为首要原则,避免使用行业通用词汇、常见组合或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元素。通过融入独特的创意和文化内涵,提升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同时,结合商品 / 服务的特性和市场定位,设计具有较强识别性的商标标识,降低与他人商标产生混淆的概率,增强商标的法律保护强度。

(三)规范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与管理

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管理制度。对于能够证明商标知名度的使用证据,如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荣誉证书等,不仅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更要注重证据形成时间的前置性,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开始有意识地积累相关证据;同时,扩大证据的覆盖范围,涵盖不同地域、不同宣传渠道和消费群体,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商标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美樾丽呈” 案的裁判结果,为商标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对商标审查机构、司法审判机关以及市场主体在商标近似判断、权利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将推动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向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