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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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琳娜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再244号裁判中,法院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与作用作出了明确界定。该判决回应了实践中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否可作为判断专利有效性的决定性依据,进而影响专利权人是否有权提起侵权诉讼。

案件背景

某机械公司(原告)因其实用新型专利遭侵权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授权条件。

  • 一审法院采信被告的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进一步采纳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定:
    • 涉案专利权利状态不稳定;
    • 原告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合法基础;
    • 案件应当整体驳回起诉;

    • 原告明知专利权不稳定仍提起诉讼,构成权利滥用。

最高法再审裁判要旨: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具有决定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撤销了二审判决,并明确指出:

专利权评价报告属于技术性参考材料,不是对专利效力的法律性认定。

核心要点如下:

1.评价报告属于证据而非行政决定

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事人申请,就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的检索、分析与评价。

可用于辅助判断专利稳定性,但不具有终局法律效力。

2.专利权的有效性应当以正式的确权程序结果为准

专利未被正式宣告无效前,依法应视为有效;

专利证书、授权文本、年费缴纳凭证等材料足以证明权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3.专利权人拥有有效专利证书,即有权提起诉讼

即使评价报告认为该专利不具创造性,若未有正式无效决定,该权利依然可诉。

4.不能仅凭一份负面评价报告驳回全部诉请

否则将剥夺权利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程序保障。

5.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应当谨慎

原告提交评价报告不等于存在恶意;

未申请更正报告、但主张专利权,并不必然构成不诚信行为。

法律与实践意义

1️.专利权评价报告仅具参考价值,不具决定力

实务中,法院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但最高院指出,该报告不能替代无效程序,也不能成为驳回起诉的唯一依据。

2️.防止“借用报告”规避司法审查

此前,部分法院倾向于“以报告定结论”,直接驳回案件。最高院此次判决提醒:如此做法将剥夺权利人的基本诉权,不符合法律精神。

3️.维持举证责任的平衡性

被告可用报告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但若要主张专利无效,应通过无效程序解决。不能因报告结论对原告不利,就否定其作为专利权人的地位。

4️.“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扩大适用

虽然法院批评原告未更正不利报告即提起诉讼,但也明确指出——除非有明确恶意,不能据此认定其滥用诉权。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再审判决,明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使用边界,为中国专利侵权诉讼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只要专利未被正式无效,专利权人就有权依法提起侵权诉讼,即便其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不利。

对海内外权利人而言,该案传递出重要信号:

  • 保持专利有效状态,即拥有提诉资格;
  • 若评价报告为负面,应尽早评估是否申请更正或补强使用证据;
  • 切勿在未经充分论证的情况下,轻易将不利报告用于诉讼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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