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在先,商标在后:法院如何认定冲突中的合法使用?

prior use

作者:范紫君

在中国商标保护实践中,“字号先使用”与“商标后注册”的冲突情形日益常见。近期,山东省某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明确了在此类冲突中法院如何平衡双方权益,特别是当商标权人并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是否构成侵权。

本文将解析该案的关键裁判要点,并从中外权利人角度总结实践启示,助力企业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律体系下字号与商标之间的界限与互动。

案件概况

  • 商标权人(原告):涂某,拥有“欧某某某”商标的第20类(家具)与第35类(广告)注册证,注册时间分别为2018年和2019年。
  • 被告:赵某及其配偶李某,自2016年起即以“欧某某某”名义销售家具,2017年后陆续成立多个经营主体,并在2020年注册了抖音号进行品牌宣传。
  • 诉求:涂某主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停止使用“欧某某某”并赔偿30万元。

法院聚焦的法律争点

1. 商标注册人是否在近三年内实际使用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被控侵权人提出“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的抗辩,商标权人需提供过去三年内的真实使用证据。

法院认定:涂某所提供的订货单、合同内容:

  • 多为家具配件或非相关产品;
  • 日期早于三年内的法定期间;
  • 未提供实际销售或履约证据。

结论:原告未能证明商标性使用,不能主张赔偿。

2. 被告是否拥有“欧某某某”的在先使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权人不得禁止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法院认定:

  • 被告夫妇自2016年起持续使用该名称,并将其注册为多个市场主体;
  • 家具销往多个省份,形成了较强市场影响;
  • 抖音宣传未超出原销售范围。

结论:被告使用属于合法、连续、未超出范围的在先使用,依法受保护。

法律适用与裁判启示

中国企业的关键点:

  • 注册固然重要,但要注意保留和积累使用证据;
  • 对字号的持续使用可形成可被保护的在先使用权;
  • 善意使用、不攀附他人商誉是合规底线。

外国权利人的注意事项:

  • 注册 ≠ 绝对保护。若未使用注册商标,即使他人使用相似标识,也可能无法维权;
  • 在中国主张权利前,应详细调查本地是否存在在先使用行为;
  • 针对商标维权策略,应与当地法律顾问共同评估是否存在“字号在先”抗辩风险。

案件的深层意义

本案清晰传达了中国法院在类似冲突中的基本裁判逻辑:

  • 商标权利需基于实际使用,仅有注册证书难以构成有效权利主张;
  • 字号的在先使用若形成市场认知,即使未注册也可获得一定法律保护;
  • 法律制度追求平衡、理性与诚信,避免商标注册成为排他性打压竞争者的工具。

结语

“使用为本、诚实守信”是中国商标法的根本原则。在字号与商标冲突中,法院将考察谁先用、谁广泛用、谁规范用。对于中外企业而言,注册商标只是第一步,持续真实使用与风险评估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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