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紫君
在商标授权关系终止之后,前经销商是否仍可使用授权品牌处理库存?这是商标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最近,湖南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具典型意义的案件——商标许可期满后,品牌方立即对前经销商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却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商业道德”的权利滥用行为,驳回其全部诉请。
背景:从授权合作到“闪电起诉”
原告是一家品牌管理公司,获得了知名服装品牌“Pierre Cardin”(皮尔卡丹)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可在线上进行销售和维权活动。被告则是曾经获得该品牌正式授权的线下经销商,双方合作到2022年6月30日终止。
问题在于,双方从未明确约定:被告是否可以在授权期满后继续销售剩余库存,尤其是那些已贴有品牌吊牌的商品。
令人意外的是,仅在授权期满1天后的凌晨1点,原告就悄然对被告网店下单并进行实时公证保全取证,随后便以“擅自使用皮尔卡丹商标”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停止使用。
法院观点:维权要合理,不能突破商业常识
法院并未直接站在“权利人”一方,而是对案件作出更具商业理性的审视。
1.未设退货机制,合理使用应受保护
鉴于品牌吊牌是由经销商在授权期内合法购买所得,且双方对使用期限或退货义务没有做出安排,被告合理地在期满后短期内继续售卖剩余正品库存,不构成恶意。
2.“凌晨维权”动机存疑
原告在授权期满仅1天后即秘密下单、公证,并以此为证据起诉,法院认为此种“闪电维权”缺乏提醒和沟通,维权正当性存疑。
3.未造成市场混淆或商誉损害
法院指出,被告销售的商品确实为原告授权期间的正品,不存在假冒、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也未损害商标的显著性或商誉。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意义:防止商标权利的滥用
此案的重要性在于,它划清了商标权利的合理边界,强调:
商标授权关系的终止,不意味着立即终止库存处理的权利。
权利人应秉持诚信,维权行为不应违背通常商业道德。
对原授权方的正品商品进行介绍性使用,不当然构成侵权。
这一裁判立场对广大品牌方与经销商都具有重要启示。它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防止权利人以“合规”之名行“打压”之实,损害正常商品流通秩序。
给企业的几点建议
品牌方应在授权协议中明确:授权期满后,已购品牌商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期限为多久,是否需要回收残余品牌吊牌等。
经销商应妥善保存进货凭证,授权期满后及时处理库存,并尽快下架相关品牌宣传内容。
双方遇到授权终止后的纠纷,应优先通过沟通解决,避免过度维权或激烈诉讼带来的市场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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