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法敏
一、案件背景
在本案中,位于武汉的一家材料公司申请注册第57133664号“赛力士(SAILIS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包括“未加工的合成树脂、未加工的塑料、工业用化学品”等。
蚌埠某工贸公司对该申请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局在初步审查中认为,申请人名下共有上千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许多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表现出一定的恶意注册模式,因此不予核准。
但在复审阶段,申请人提出了不同的理由:其名下的“大力士(DALISHI/STRONGLY)”商标自1998年起在黏合剂等商品上持续使用,已成为行业内广为人知的品牌。随着时间推移,市场上大量出现模仿“*力士”结构的商标。为防止混淆和淡化风险,申请人陆续注册了“大刀士”“太力士”“大力石”等防御性商标。
申请人称,“赛力士(SAILISI)”系该系列中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其商标体系的完整性,而非误导消费者或扰乱市场秩序。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裁定
经审理,CNIPA采纳了申请人的主张,认定:
“大力士”商标在“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较高知名度;
“*力士”这一结构已成为申请人商标体系中的显著识别要素;
“赛力士”商标的注册属于一种具有合理来源的防御性注册行为,并非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尽管申请人确有大量商标,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
据此,CNIPA认为该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法律分析:理解《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
传统上,这一条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
- 批量注册商标以阻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
- 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 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占用公共资源等。
然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包括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使用历史及注册理由。既往案件中的“恶意”认定,不能当然适用于其他案件。
本案即表明,仅以申请商标数量多并不足以认定恶意;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合理来源及正当商业需求。
四、案件意义
(1)明确“恶意注册”的边界
随着中国加大对恶意商标注册的打击力度,部分企业担忧其正当的商标布局可能被误认为“囤积行为”。本案体现了主管机关以证据为基础、区别对待的审查思路,在防御性注册与恶意注册之间划清了界限。
(2)承认“防御性商标”的正当性
在模仿行为频发的市场中,企业往往通过注册一系列与核心品牌相关的商标构建“防御体系”。CNIPA在本案中确认了此类注册可能具有“合理来源”,为长期经营的品牌权利人提供了法律上的安全边界。
(3)坚持执法的比例与精准性
本案同样反映出主管机关在执法中秉持精准打击、适度审慎的态度。CNIPA明确拒绝了“一刀切”式的处理方式(即俗称的“一竿子打死”),而是结合证据和使用背景进行平衡判断,既保护市场公平,也维护权利人正当利益。
五、对品牌权利人的启示
- 记录品牌成长过程:长期使用、市场知名度及媒体宣传等证据能有力证明防御性商标的合理性。
- 理性布局商标组合:多件申请并非问题,但应确保每件商标与核心品牌具有逻辑关联。
- 积极应对异议与无效程序:及时提供历史背景和使用证据,有助于从“囤积嫌疑”转变为“品牌保护”。
- 引用既有裁定和判决:在同一品牌体系下持续防御注册,可体现一致性与正当意图,从而避免被认定为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六、结语
“赛力士(SAILISI)”案是对中国恶意注册治理边界的一次重要阐释。它表明商标执法不仅仅在于打击滥用,更在于保护企业正当、长期的品牌防御策略。
通过确认防御性商标可以具有“合理来源”,CNIPA在“恶意注册”与“合理保护”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界线——这是每一位在中国经营的国际品牌都应深入理解并战略性运用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