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平台成了“售假者”:中国电商平台刑责的警示信号

Platform selling fake

案件背景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商平台已成为中国消费市场的核心渠道。然而,部分平台并非仅仅“失察”,而是主动参与假货交易,成为售假的“帮凶”甚至“主导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揭示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某电商APP“小某鱼”不仅为售假商户提供平台,还直接参与定价、推广,并从中牟取暴利。

案情聚焦

“小某鱼”APP背后的公司以提供品牌折扣商品为名,开发运营在线交易平台。调查显示,该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及高管指使下,通过招募假货供应商、制定定价策略、审核虚假授权文件、向全国消费者推广假冒商品等方式系统化运作售假行为。

该平台的盈利模式清晰:吸引售假商家入驻、抽取交易佣金、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伪装成合法交易市场。至案发时,平台假冒商品销售总额已突破1080万元人民币(约合150万美元)。

2023年6月,包括平台实际控制人及部门主管在内的五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涉案公司及管理人员均对明知销售假冒品牌商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小某鱼公司及其负责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予销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查明其销售金额及组织规模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最终判决:

  • 涉事平台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 五名主要责任人分别判处1年11个月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与市场意义

1. 平台与参与者的界限

合法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风险防控与商户审核机制,主动打击侵权行为;
而涉刑平台则突破了“中立”界限,主动招揽售假商户、制定价格、推广销售,成为假货链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平台人员甚至以“能否看出一眼假”作为入驻标准,明知造假仍审核通过,这已不属于平台“失职”,而是共犯。

2. 刑法下的责任边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构成刑事犯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为单位犯罪,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均需承担刑责。
这意味着,平台若系统性售假,将被视为刑事主体,而非仅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3. 治理趋势:从“打个体”到“打链条”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正向全链条治理转变。
公安、市场监管、法院等多部门协作,通过大数据追踪、证据固化机制,实现对制假、售假、平台、物流等环节的系统打击。

未来治理方向包括:

  • 平台数据协同溯源;

  • 电子证据固定与共享机制;
  • 国际执法协作,打击跨境假货。

合规建议

对平台方:

  • 建立完善的商户准入与商品审核制度;
  • 强化内部风控与合规培训;
  • 一旦发现疑似假货,应立即下架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对品牌权利人:

  • 主动利用平台投诉与执法协作机制;
  • 及时收集、固定网络证据;
  • 关注新兴平台及“折扣”“平行进口”等灰色地带的假货风险。

结语

本案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中国司法机关对“售假型平台”将不再宽容。

电商平台若以假谋利,将承担刑事责任;守法运营、积极打假,才是平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对于品牌方而言,此案也证明了中国打击假货的法律体系正持续强化,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