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若瑶
中国在2024—2025年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专利无效制度作出了若干重要调整。其中,一项更新因其实际影响尤为突出:即对“一个案件,一次裁决”规则的完善。这一规则常被视为行政领域的“禁止双重追诉”或“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对应。
虽然本次修改的文字变化看似微小——从原先的“相同”调整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证据与理由——但其法律意义却十分重大。此次调整不仅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裁判趋势更加一致,也进一步明确了重复无效请求的审查标准,在效率、公平与公共利益之间建立更明确的平衡。
中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立法目的
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旨在避免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依据和同一理由反复提交无效请求,从而浪费行政资源。
不过,与一般民事诉讼的“禁止重复起诉”不同,中国的专利无效制度具有一个特殊性:
无效宣告请求对象不仅面对私权争议,也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新的无效请求。
这意味着,即便不是此前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只要是基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新的无效请求仍然可能被驳回。
此次指南修订为何重要?
1. 防止以形式微调规避规则
以往,一些当事人会通过对既有证据做形式性的调整(如修改编号、不改变内容但重新排版)来规避“同案同理”规则。
新指南明确指出:只要实质内容未变,即使形式不同,也被视为同一事实与理由。
2. 遏制当事人对制度漏洞的“工具化”利用
例如:某些专利权人会通过“马甲”提出无效请求,刻意耗尽有力证据,使专利变得“稳定”。
“实质相同”标准将进一步限制此类利用程序漏洞的策略。
司法判例早已体现“实质审查”思路
在指南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个判决已经体现了“看实质、不看形式”的审查逻辑。
案例 1:苹果专利无效案(2023年最高法 332 号)
法院认为:虽然第二次无效请求的表述不同,但其核心仍试图推翻第一次案件已确认的事实基础。
因此,CNIPA 拒绝重新审查具有正当性。
案例 2:顿俊诉微盟案(2020年最高法 282 号)
法院指出:虽然当事人以不同的权利要求特征为理由,但其基于的技术事实相同。
因此仍属于重复请求。
这些案例说明:
指南修订只是将司法已有的“实质同一”标准正式纳入行政规则中。
何种情况下不适用“重复请求”规则?
最高法亦指出,以下情况可以提出新的无效请求:
1. 证据真正“新增”或“更加完整”
例如补充现有技术 的缺失部分、提供当时无法取得的材料。
2. 新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同
虽然是同一文献,但若新增译文、补全图示等导致事实基础变化,则可重新审查。
3. 先前无效决定因程序瑕疵被撤销
若先前裁决因法律适用或证据处理错误被撤销,则 CNIPA 可重新作出决定。
4. 先前参考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而非无效决定
评价报告不是无效审查决定,因此不构成“既判力”。
这些例外确保制度仍具灵活性,不会阻碍对低质量专利的必要清除。
对权利人和无效请求方的影响
对于专利权人
一旦专利被审查过,稳定性将显著提高。
但不能仅依赖形式差异抵御新的有效挑战。
对于无效请求方
简单修改语言或结构已无法规避“重复请求”规则。
提交的新证据必须具“实质差异”,不能只是表面变化。
必须更重视首次无效请求的完整性与策略性。
对于 CNIPA 与法院
更明确的规则有助于减少重复案件。
行政与司法标准进一步统一,提高系统整体一致性。
展望:更高效、更可预期的制度
新的《审查指南》预计将减少重复无效争议,使行政程序更加顺畅。明确的“实质同一”标准将促使当事人更审慎、更完整地准备首次无效请求。
本次更新亦体现出中国更长期的制度方向:
提升审查效率
提高专利质量
强化行政与司法体系的一致性
随着中国持续优化专利制度,企业(无论国内或跨国公司)都应据此调整无效策略和证据规划,以更有效地应对新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