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家诚
“万寿斋”商标纠纷案近期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引发广泛关注,其原因并不在于争议本身的复杂性,而在于案件结果出乎不少人的预期——持有注册商标的一方未能胜诉,而长期实际经营者却获得了法院支持。
表面看来,这似乎与“注册优先”的常规认知相悖。但该判决清晰展现了中国商标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核心原则:商标注册并非当然优于长期真实使用。
本案揭示了法院如何在形式权利与商业现实、历史积累与市场公平之间进行平衡。
一、案件背景:扎根本地商业历史的品牌
证据显示,“万寿斋”自上世纪40年代末起,便在上海固定地点持续经营传统糕点及餐饮服务。相关档案资料、工商记录及承继文件证明,该店铺数十年来经营未曾中断。
通过长期、稳定的使用,“万寿斋”逐渐与特定地点、服务模式和消费群体形成高度绑定,成为具有地域识别性的商业标识,而不仅仅是一个名称。
与此同时,另一方后来在第30类预包装食品上取得了“万寿斋”商标注册,并试图据此对历史经营者主张权利。
二、“在先使用”作为实质性权利的认定
中国商标法体系承认“在先使用”制度。在特定条件下,早于他人注册而持续使用并形成一定影响的标识,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法院明确指出,在先使用并非凭借“老字号情怀”即可成立,而必须具备:
连续完整的历史证据
清晰的经营承继关系
稳定的市场认知基础
持续一致的商业使用
只有在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时,在先使用才能构成可对抗注册商标的实质性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万寿斋”符合上述标准,属于“仍在市场中真实存在的商业标识”,而非停留在注册簿上的抽象权利。
三、为何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件的另一焦点在于是否构成侵权。
虽然双方使用了相同名称,但其业务形态存在本质差异:
一方从事线下现制餐饮服务
一方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中国司法实践强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实质判断,而非仅依据区分表形式区分。法院认为,普通消费者不会自然将现制餐饮与包装食品混同来源。
因此,在具体市场环境下,双方共存并未造成实质性混淆。
四、司法克制与制度价值取向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展现出的制度克制态度。
法院未允许注册商标被用作“清场工具”,以消除长期存在的经营主体,也未支持通过形式权利来重塑市场记忆。
这一立场反映出当前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的重要价值判断: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而非为资本或后来者提供“重写商业历史”的工具。
商标权应当服务于公平竞争,而非攫取他人长期积累的商誉成果。
五、对企业经营的现实启示
本案对多个群体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对食品及零售品牌而言,意味着注册并不必然等于排他。
对并购老字号或历史品牌的企业而言,在先使用权可能比注册权更具实际价值。
对采取防御性商标布局的公司而言,忽视历史使用主体将构成结构性风险。
六、对国际企业的启示
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而言,本案表明:中国商标制度并非纯粹形式主义体系。
法院在裁判中高度重视商业现实、消费者认知与市场稳定性。理解本土使用环境和历史积累,与取得注册同样重要。
七、结语
“万寿斋”案清楚表明,在中国,商标保护并非仅以注册为基础,而是建立在法律权利、商业连续性与公众认知的综合体系之上。
通过保护长期真实使用,法院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反映品牌在真实市场中的生命轨迹。
对企业而言,稳固的品牌保护不仅来自申请文件,更来自持续、真实、规范的市场经营。缺乏这一基础,即便拥有注册权,也可能十分脆弱。
八、律师评语
本案清晰地呈现了中国商标司法实践中“注册优先”原则与“在先使用”保护之间的平衡逻辑。法院未拘泥于形式上的注册权利,而是基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着重审查了商业标识的历史连续性、市场认知与实际使用情况,认定长期形成的商誉应受保护。这一裁判立场凸显了商标制度的本质目的在于防止市场混淆、维护公平竞争,而非单纯赋予注册者排他性权利。
该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提示市场主体:商标权的稳定性不仅来源于注册证书,更根植于持续、真实的商业使用与市场认知。对于权利人而言,完善的品牌保护策略必须包含对历史使用情况的尽职调查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