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装潢作为商业标识的保护:从好时糖浆案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品包装”保护范围

packaging protection

作者:董法敏

在当今高度竞争的消费市场中,包装早已不只是“包装”。它承载着品牌识别、货架呈现以及消费者记忆,往往三者合而为一。

近期一宗涉及好时(Hershey’s)巧克力糖浆产品的纠纷,生动展示了中国法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AUCL)框架下对商品包装保护的司法态度,以及品牌权利人需要满足的举证标准。

案情概述

图像
hershey's

好时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巧克力风味糖浆产品,使用“HERSHEY’S”及“好时”商标。为证明其市场地位,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长期销售数据、广泛的市场覆盖情况,以及在餐饮、烘焙和饮品等领域持续投入的广告宣传材料。


被告则生产并销售标有“XHCMB-SY”“HERXHCMB GOUSER GZTS”等标识的巧克力糖浆产品。好时主张,被告产品包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其糖浆包装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并非商标侵权,而是:好时糖浆产品的包装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称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这一法律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

包装保护与商标保护:两条不同的法律路径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注册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而未注册的商业标识(包括在英美法体系中常被称为“trade dress”的商品包装与装潢),则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主张包装装潢权益需同时证明两个要件:

1. 该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即在中国市场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知;

2. 该包装装潢具有识别来源的显著特征:即该包装装潢本身具有识别性。

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仅有市场知名度而缺乏显著性,或仅有设计特色却未形成市场影响,均难以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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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影响”: 相关公众认可与地域限定


 


 


 


 


 

法院认定,好时糖浆产品自至少2016年起在中国销售,销售区域广泛,在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认知度。销售数据、广告材料及渠道覆盖情况证明其包装已被持续、稳定地使用。

 

需要强调的是,“一定影响”并不等同于全国范围内的高度知名。其判断标准是:在中国境内相关商品领域的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认知度。

 

境外知名度本身并不足够。关键在于该包装在中国大陆市场是否已形成商业识别意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张包装装潢权益时“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明确限定在中国大陆范围内。

法律修订的深层法理转变:从“保护知名商品”到“保护知名标识”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将原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表述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这一变化绝非弱化保护门槛,而是纠正了一个误区: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具有识别功能的商业标识本身,而非“知名商品”这个载体。

即使商品本身非常知名,但如果其包装装潢频繁变更、未能形成稳定的市场形象,相关公众无法通过该特定包装识别来源,则该包装装潢仍不能获得保护。这强调了权利人必须就特定包装装潢举证其独立的市场影响和识别功能。

显著性判断:整体印象重于个别元素,并有明确排除规则

关于显著性,法院采取“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应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不能将包装装潢拆分为单个元素逐一评价其是否通用,而应关注文字、图形、色彩、形状、大小、位置等各要素排列组合所形成的整体形象是否具有独特性,能否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

本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图形设计、色彩协调、元素排列及结构呈现方式形成了具有稳定性的整体形象。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该整体形象已在相关消费者心中与好时糖浆产品建立起特定关联。

司法逻辑亦明确:行业常见元素不能被单独垄断,但当这些元素以特定方式组合,形成独特、稳定的商业识别形象时,整体组合可能具备可保护性。

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近年来,中国法院在分析包装显著性时,逐步借鉴商标法中的理论框架。

 

部分包装可能具有固有显著性,例如高度原创的视觉设计;而更多情况下,包装在初期并不具备明显独创性,但通过持续使用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中形成来源识别功能,即所谓“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


一旦证明获得显著性,通常可以同时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要求的两个要件:

  • 长期使用形成“市场影响”;

  • 消费者关联形成“来源识别功能”。

然而,法院对此保持审慎态度。如果包装在使用过程中频繁、大幅变动,或宣传证据主要集中于品牌名称而非包装设计本身,则可能难以获得保护。

 

保护对象是具体、稳定的视觉配置,而非产品声誉的抽象延伸。

商标与包装主张的区分

在实践中,品牌权利人可以选择:将商标文字作为整体包装构成的一部分主张保护;或排除商标文字,仅主张背景布局及视觉设计。

在实践中,权利人主张包装装潢权益时,可以选择将商标包含在内或明确排除。当选择排除商标文字内容时,并非简单地将商标图案遮盖,而是指在判断包装装潢整体显著性时,不考虑商标的文字含义,但**商标的位置、大小、字体、颜色等视觉排列组合要素**,仍然是包装装潢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予以考量。这如同将原商标替换为无含义的相同字数文字后,所呈现的视觉布局。

法院的判断标准始终基于消费者的整体感知,而不会人为遮盖某些元素进行孤立分析。

这一做法既避免了策略性拆分,也维持了商标权与包装保护之间的概念边界。

本案的现实意义

对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企业而言,本案传递出明确信号:

包装装潢可以作为独立商业标识获得保护,但前提是充分举证。

与商标注册制度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包装保护高度依赖证据。权利人需系统性地保存并能够证明:

  • 该特定包装装潢在中国市场的持续、稳定使用历史;

  • 视觉呈现保持一致;

  • 市场覆盖与推广投入充分;

  • 相关公众已将该具体包装与特定来源建立联系。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该案同样具有警示意义:在模仿竞争中,如果复制了竞争对手包装的整体商业印象,即便个别元素属行业常见,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当今以视觉识别为核心的消费环境中,包装与文字商标同样承载着重要商业价值。灵感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可能取决于“整体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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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广泛的司法趋势

近年来,中国法院在处理包装与“trade dress”类案件时日益成熟,分析路径更加结构化,在保持本土法律术语体系的同时,与国际通行原则逐步接轨。

 

好时糖浆案正体现了这一趋势:

包装并非当然受保护;
 但当显著性与市场影响均得到证明时,法院将予以明确支持。

 

对于品牌权利人而言,启示并不抽象:

尽早注册商标;
 保持视觉设计的一致性;
 系统保存市场使用证据;
 并将包装视为战略资产,而非单纯装饰。


因为在现代商业环境中,消费者往往在读到品牌名称之前,就已经通过独特的包装认出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