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数字成为品牌:“1688”驰名商标在中国的跨类保护

1688

作者:叶陈陈

众所周知,商标法理论上奉行“以注册类别为限”的保护原则,但在实践中,当某一标志的知名度已远超其注册类别,法律应如何应对?近期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份判决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答案。


 

案件背

本案原告为一家与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联的公司,其名下拥有已注册的“1688”商标,主要注册于第35类上,用于在线市场服务,而被告为一家物流企业,因曾用名中含有“一六八八”企业字号,将其注册、域名并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含有“1688”的标识,主要在经营物流、仓储等服务。从形式上看,这些服务属于不同类别,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商标类似。

但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是基于商标已具有较强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情况下,从多方面论证了对其给予跨类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驰名认定的关键性

法院首先指出,在本案中,传统的商标侵权分析路径并不当然适用。涉案服务在分类体系下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然而,法院并未止步于形式分类,而是进一步考察两个行业之间的商业联系。电商平台与物流服务被认定为供应链中的上下游环节,在功能和目的上具有高度关联。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这两类服务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可辨的。

这种功能上的紧密联系,易使公众容易产生关联认知,从而增加混淆的可能性。

在此背景下,再结合原告对其长期使用情况、市场份额及广告投入等证据,法院认定该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对“1688”商标做出驰名商标的认定。

数字商标的“逆袭”

本案的一个重要看点在于,“1688”本质上是一个数字组合。通常而言,数字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尤其是在日常使用频繁的情况下。

但法院强调,显著性可以通过持续大量使用获得。在本案中,“1688”已经在电子商务领域及其上下游行业中,与特定商业主体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因此,尽管该标志由普通数字构成,但其已具备明确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被告在相关领域使用相同数字,极易引发消费者联想。


 

类保护的实现

“1688”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其保护范围得以突破原有注册类别的限制。但这种跨类保护并非自动适用,而是取决于相关使用是否足以误导公众。

法院认为,被告在企业名称、域名及宣传中使用“1688”,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物流服务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或获得授权。

基于此,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其利用了该标志已建立的市场声誉,从而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

赔偿数额的“理想与现实”

赔偿金额的巨大差距是本案另一看点,原告索赔200万,法院却只判了5万。可见法院在裁量时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其主要考虑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 l 被告经营规模小、且侵权情节较轻

  • l 被告诉讼中主动更名、关停网站,态度积极

  • l 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适用法定赔偿,并确定了相对适度的赔偿金额。

本案释放的信号

该判决反映出中国商标保护实践中的若干重要趋势。

首先,法院在判断商标保护范围时,越来越重视行业之间的实际经济联系,而不仅仅依赖形式上的分类标准。

其次,即便是数字这类看似简单的标志,只要通过持续使用建立起市场识别度,也可以获得较强的法律保护。以此类推,通用词汇、描述性标志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通过证明其经过长期、广泛、独家使用,也能获得强力保护。

最后, 商标的知名度是实现跨类保护的关键因素。当商标达到驰名程度时,其保护范围可以超越注册类别,对可能引起混淆的行为提供更广泛的保护。


 

结语

“1688”案表明,在当今高度互联的商业环境中,商标的价值已不再局限于其注册类别。

当一个标志深度嵌入市场并形成稳定认知时,其保护范围可以延伸至相关行业,尤其是在消费者容易产生关联的情况下。

品牌认知不仅是市场竞争的成果,更是一项具有重要法律价值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