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遇上音乐:“Miss Italia”案与品牌控制的边界

Ditonellapiaga miss italia

作者:Silvia Capraro

案件背景

对于未在意大利成长的人而言,“Miss Italia”或许只是一个略显过时的电视节目。然而,在其创办者眼中,这一知名选美比赛所附带的各项权利却绝不容小觑。

这一点在意大利新锐歌手Ditonellapiaga 发布名为《Miss Italia》的专辑后变得尤为明显。该专辑包含同名歌曲,并配以带有明显讽刺意味的封面设计。随后,权利人依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及《工业产权法典》(第30/2005号立法法令)第131条,向罗马法院提起紧急禁令申请。

原告作为“Miss Italia”及“Concorso Nazionale Miss Itali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请求法院禁止被告使用相关标识、责令涉案专辑下架、从数字平台移除相关标题,并对被告处以经济处罚。

对此,被告主张其使用属于描述性且带有讽刺意味的表达,构成《工业产权法典》第20条第1款(c)项所规定的“正当理由”(due cause)。

根据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权人享有对商标的专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在涉及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若第三方的使用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不正当地利用或损害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亦可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

罗马法院驳回了临时禁令申请,认定本案不构成初步意义上的侵权成立(prima facie case)(罗马法院第17民事庭知识产权专门合议庭,2026年4月9日裁定,案号11649/2026)。

 

首先,法院排除了相关标识之间的相似性。涉案“Miss Italia”注册商标为图文组合标识,包含女性头像、王冠、绶带以及特定配色等视觉元素,而这些元素并未出现在专辑标题中。

即便仅考虑文字部分,法院亦强调,选美行业与音乐行业在商业领域上完全不同,因此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典》第20条第1款(a)项关于“相同标识”的适用条件。

法院进一步认定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并指出原告未能证明两者市场存在关联性。同时,法院还提及《尼斯分类》并未以有利于原告的方式涵盖音乐或音像制品领域。

尽管法院认可“Miss Italia”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对该商标声誉或显著性的损害,亦未证明存在不正当攀附利益的情形,在类似情形下,这两个要件均为认定侵权成立所必需。

艺术表达与“正当理由”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部分在于法院对艺术表达自由的认定。法院指出,艺术表达作为一项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构成《工业产权法典》第20条第1款(c)项所规定的“正当理由”。

判决强调了一个关键区别:商标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而一件作品的标题则用于识别并传递其表达性内容。当商标在艺术作品中的使用既未带来不正当商业利益,也未损害其声誉或显著性时,该使用可以被视为合法。

在本案中,“Miss Italia”被用作一种文化符号,指代选美冠军的典型形象。其使用方式明显具有讽刺甚至自嘲意味,并未发挥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确认不存在初步侵权基础,驳回禁令申请,并判令原告承担被告的诉讼费用,包括相关法定费用。

结语

该案属于近年来逐渐形成的一类判例,旨在界定在何种范围内,戏仿、批评及艺术表达可以合法使用他人商标而不构成侵权。这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将商标法与基本权利相结合进行解释的趋势。

不过,这场纠纷恐怕不会就此结束,预计后续诉讼阶段仍将继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