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与不正当竞争:中国首例“AI幻觉”案件解析——以阿里巴巴案为例

AI Hallucination

作者:杨学雪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一项判决,标志着中国在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该案被认为是浙江省首例涉及商业语境下“AI幻觉”(即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不准确信息)的案件。法院认定一名自媒体运营者因发布涉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合称“阿里巴巴”)的虚假AI生成内容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偿人民币3万元(约合4,400美元)。

这一判决为中国法院在生成式AI日益渗透内容创作与信息传播的时代背景下,如何界定AI生成内容引发的责任问题——特别是在不正当竞争领域中的责任分配——提供了重要指引。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一篇发布于百度“百家号”平台的文章。该账号由一名个人内容创作者运营,已获得电商推广认证,并拥有较为可观的粉丝基础,通过流量与广告实现商业变现。


 

被告使用AI工具文心一言生成并发布了一篇名为《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称“阿里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是“阿里巴巴重要的子公司”且是其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重要布局”。同时,被告在文中添加了带有“阿里巴巴”标识的配图以增强视觉效果。

实际上,文中公司与阿里巴巴没有任何关联。

阿里巴巴认为,该文章存在严重事实错误,误导公众认知,并通过吸引流量获取不当商业利益,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

AI辅助内容中的责任界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被告能否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责任。

被告辩称,文章由AI自动生成,其未对内容进行实质修改,且其在后台标注了“由文心大模型4.0生成”,已尽到善良提醒义务,故其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

法院未采纳上述抗辩,并明确了以下几项重要原则。

首先,法院认为被告运营的账号从事商业推广活动,以获取流量和商业利益为目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同时,被告通过发布网络内容吸引网络关注度的行为,在数字广告生态中与阿里巴巴争夺用户注意力,具有商业竞争属性。

其次,法院强调,由于“AI幻觉”现象在目前阶段难以避免,内容发布者对其发布的信息应承担“审核义务”及“显著标识义务”的双重责任。

被告作为内容发布及传播者应对内容(尤其关键事实的准确性、合法性等)承担审核及把关义务。该文章的核心事实-即原告与案外人是否存在股权关联-通过公开的官方工商登记信息即可查证,而被告在发布前未做任何核实,导致了虚假信息传播。

同时,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相关规定,当互联网中传播的内容系人工智能生成时,内容提供者应主动声明或添加显著标识,以提示该信息系由AI生成。本案被告虽辩称其在后台标注了生成来源,但在客户前端并无任何显著提示,不足以保证公众知情权。而其在文中添加阿里巴巴品牌标识配图的行为,更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误导性。

裁判结果与司法取向

法院判令被告在原发布平台连续三日刊登经法院审核的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尽管赔偿金额低于原告主张,但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深刻改变大众内容生产与阅读方式的时代背景下,本案明确了内容生成及发布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边界,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结语


 

本案标志着中国在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边界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将AI滥用纳入不正当竞争规制框架,法院将传统法律原则有效延伸至新兴技术领域。

对于内容发布者而言,这一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AI生成内容应当以与其他商业传播同等的审慎标准进行管理与发布。随着技术的不断演进,司法实践对证据规则与责任认定的持续调整,将在塑造中国商标与不正当竞争保护体系中发挥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