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证据:虽不足以对抗撤三,却足以认定侵权——解读EVISU案件判决

evisu

作者:吴劼箐

在2026年4月20日发布的EVISU案件的判决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商标撤三程序中被视为不足以维持商标注册的销售证据,仍可用于证明该标志实际上已被使用,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那些“刷单”记录、关联交易或象征性销售(这些都是撤三案件中常见的虚假使用证据),在撤三程序中不被认定为真实的商业使用,但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却会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该判决还就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被诉人在其自有注册商标有效存续期间的使用行为,以及行政确权程序对侵权赔偿诉讼时效的影响等问题作出了系统阐释。

对于中国和国际品牌权利人而言,这一案件展示了当行政程序与民事侵权诉讼交织时,中国法院如何运用更加成熟和精细的商标法分析方法。

案件背景

EVISU 是国际知名时尚品牌,以高端牛仔服饰及鲜明的品牌形象而广为人知。其权利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在服装等商品上拥有多件“EVISU”注册商标。

2013年,罗某某申请注册“Evisu”商标,核定使用于耳机等电子产品,并于2015年获准注册。随后,其与关联企业在耳机商品上使用“Evisu”和“EVISU”等标识,并通过“www.evisuhf.com”域名进行宣传推广。

捷尔普国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张被告不正当地利用 EVISU 品牌的声誉,并弱化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同时对部分法律推理进行了细化与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的“EVISU”商标虽于2022年被撤销,但法院认定早在撤销之前(即2018年起)侵权行为即已成立。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后文详述。

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两套不同的判断标准

本案最重要的亮点之一,在于区分了商标行政程序与民事侵权诉讼的不同目的。


 

在中国,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任何主体均可提出撤销申请。在该类程序中,审查机关重点考察相关证据是否反映真实的市场交易。以维持注册为主要目的的刷单、虚构销售或象征性使用,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有效使用。

而在民事侵权诉讼中,法院关注的是涉案标识是否在贸易过程中被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广东高院指出,这两套标准的立法目的不同。某些不足以维持注册的行为,仍可能足以证明消费者在市场上将该标识视作商标。

这一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它确认了,即便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商标行政程序)中对证据的质疑成立,并不能当然成为侵民事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判定 EVISU 何时成为驰名商标

法院还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时点进行了分析。

法院并未将“知名度”视为固定不变的状态,而是分别评估了包括2013年被告申请注册商标时、2018年1月,以及2022年11月被告商标被撤销次日等多个时间点的品牌声誉状况。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EVISU 在2013年已在中国大陆达到驰名程度,但法院认定到2018年1月,该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地位。


 

在作出该认定时,法院不仅考量了 EVISU 在中国大陆的市场活动,还充分考虑了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广泛声誉。

鉴于消费者和商品在这些市场之间频繁流动,法院认为境外知名度可以作为评估中国大陆市场声誉的重要参考因素。

注册商标并非无限护身符

本案另一个精妙之处在于对被告自身注册商标效力的界定。

在“Evisu”商标注册仍然有效的期间,法院区分了与注册形态基本一致的使用,和对商标显著特征进行更改的使用。


 

法院认为,若被告使用的是与注册形式基本一致的标识,通常在注册有效期内不应被认定为侵权。但这种保护并不延伸至经修改的标识,也不适用于“evisuhf.com”这一域名,因为后者超出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具体而言:而从2018年1月起(认定驰名的时间点),这类在域名上的使用构成了对EVISU的驰名商标权。

2022年11月13日被告商标被撤销后,继续在耳机产品上使用“Evisu”和“EVISU”同样构成侵权。

本案提醒权利人和经营者,注册商标并非万能盾牌,保护范围仅限于与注册形态相符的使用方式。

为何耳机被认为与服装存在充分关联

虽然耳机与服装在传统分类体系中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法院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商业联系。


 

现代时尚品牌通常会扩展到生活方式类产品及配饰领域,消费者因此可能将带有知名时尚品牌标识的电子产品视为该品牌的合法延伸。

由于被告高度模仿 EVISU 商标,并在容易引起关联联想的商品上使用,法院认定消费者很可能误以为其与正牌存在商业上的联系。

这种关联可能性足以构成淡化效应,以及对驰名商标声誉的不正当利用。

行政程序与诉讼时效

本案还回应了一个对权利人极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被告主张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认为商标权人启动行政撤销程序,是其整体维权行动的一部分。

由于被告的注册商标在客观上构成了权利人全面索赔的法律障碍,行政撤销程序的发生中断了诉讼时效的计算,法定时效在撤销生效后才重新开始起算。

这一裁判思路保障了权利人在寻求必要行政救济时,不会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机会。

赔偿与举证妨碍

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的判决。

在确定赔偿额时,法院依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并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财务账簿的行为作出了不利推定。

这反映了中国商标诉讼中的一项既定原则:侵权人掌握相关财务信息却拒不披露时,法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品牌权利人的关键启示

本案为中国市场的经营者提供了若干重要经验:

  1. 在撤三程序中不足以维持注册的使用证据,仍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被采纳以证明商标使用事实。
  2. 驰名商标的认定须结合具体时间点,且在评估中国大陆市场知名度时,可参考香港、澳门等邻近地区的品牌声誉。
  3. 注册商标的保护效力仅限于与注册形态一致的使用行为。
  4. 行政撤销程序在作为维权的必要环节时,可中断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
  5. 在消费者可能产生品牌关联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愿意为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

结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粤民终3719号案中的判决,体现了中国商标司法审判的日益精细化与专业化。

通过区分行政与民事程序的目的,审慎评估商标知名度的发展过程,并厘清被告自有注册商标的保护边界,法院为在华管理商标组合的企业提供了宝贵指引。

对所有国际及中国本土品牌而言,本案传递的信息十分明确:即便是非传统的使用证据,也可能在法律上产生重大影响;而当驰名商标的声誉足以左右消费者预期时,其跨类保护的力量依然强大。

本案的意义,远不止于一家时尚品牌赢得诉讼。它向市场释放了一个清晰信号:长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通过“刷单”或象征性销售即可保住商标注册,从而规避侵权风险。

广东高院的判决彻底打破了这一幻想。通过严格区分行政撤销与民事侵权的证据标准,法院重申了一个核心原则——在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对标识的实际认知,才是判定侵权的根本依据。对品牌方而言,这也意味着维权策略必须具备系统性:行政程序与民事诉讼必须协同推进,因为商标在某一程序中的“存活”,绝不意味着在另一程序中可以免于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