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劼箐
在2026年4月20日发布的EVISU案件的判决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商标撤三程序中被视为不足以维持商标注册的销售证据,仍可用于证明该标志实际上已被使用,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那些“刷单”记录、关联交易或象征性销售(这些都是撤三案件中常见的虚假使用证据),在撤三程序中不被认定为真实的商业使用,但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却会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对于中国和国际品牌权利人而言,这一案件展示了当行政程序与民事侵权诉讼交织时,中国法院如何运用更加成熟和精细的商标法分析方法。
案件背景
EVISU 是国际知名时尚品牌,以高端牛仔服饰及鲜明的品牌形象而广为人知。其权利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在服装等商品上拥有多件“EVISU”注册商标。
2013年,罗某某申请注册“Evisu”商标,核定使用于耳机等电子产品,并于2015年获准注册。随后,其与关联企业在耳机商品上使用“Evisu”和“EVISU”等标识,并通过“www.evisuhf.com”域名进行宣传推广。
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同时对部分法律推理进行了细化与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的“EVISU”商标虽于2022年被撤销,但法院认定早在撤销之前(即2018年起)侵权行为即已成立。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后文详述。
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两套不同的判断标准
本案最重要的亮点之一,在于区分了商标行政程序与民事侵权诉讼的不同目的。
判定 EVISU 何时成为驰名商标
法院还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时点进行了分析。
法院并未将“知名度”视为固定不变的状态,而是分别评估了包括2013年被告申请注册商标时、2018年1月,以及2022年11月被告商标被撤销次日等多个时间点的品牌声誉状况。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EVISU 在2013年已在中国大陆达到驰名程度,但法院认定到2018年1月,该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地位。
注册商标并非无限护身符
本案另一个精妙之处在于对被告自身注册商标效力的界定。
在“Evisu”商标注册仍然有效的期间,法院区分了与注册形态基本一致的使用,和对商标显著特征进行更改的使用。
2022年11月13日被告商标被撤销后,继续在耳机产品上使用“Evisu”和“EVISU”同样构成侵权。
本案提醒权利人和经营者,注册商标并非万能盾牌,保护范围仅限于与注册形态相符的使用方式。
为何耳机被认为与服装存在充分关联
虽然耳机与服装在传统分类体系中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法院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商业联系。
这种关联可能性足以构成淡化效应,以及对驰名商标声誉的不正当利用。
行政程序与诉讼时效
本案还回应了一个对权利人极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被告主张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认为商标权人启动行政撤销程序,是其整体维权行动的一部分。
这一裁判思路保障了权利人在寻求必要行政救济时,不会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机会。
赔偿与举证妨碍
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的判决。
在确定赔偿额时,法院依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并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财务账簿的行为作出了不利推定。
这反映了中国商标诉讼中的一项既定原则:侵权人掌握相关财务信息却拒不披露时,法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品牌权利人的关键启示
本案为中国市场的经营者提供了若干重要经验:
- 在撤三程序中不足以维持注册的使用证据,仍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被采纳以证明商标使用事实。
- 驰名商标的认定须结合具体时间点,且在评估中国大陆市场知名度时,可参考香港、澳门等邻近地区的品牌声誉。
- 注册商标的保护效力仅限于与注册形态一致的使用行为。
- 行政撤销程序在作为维权的必要环节时,可中断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
- 在消费者可能产生品牌关联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愿意为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
结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粤民终3719号案中的判决,体现了中国商标司法审判的日益精细化与专业化。
对所有国际及中国本土品牌而言,本案传递的信息十分明确:即便是非传统的使用证据,也可能在法律上产生重大影响;而当驰名商标的声誉足以左右消费者预期时,其跨类保护的力量依然强大。
本案的意义,远不止于一家时尚品牌赢得诉讼。它向市场释放了一个清晰信号:长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通过“刷单”或象征性销售即可保住商标注册,从而规避侵权风险。
广东高院的判决彻底打破了这一幻想。通过严格区分行政撤销与民事侵权的证据标准,法院重申了一个核心原则——在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对标识的实际认知,才是判定侵权的根本依据。对品牌方而言,这也意味着维权策略必须具备系统性:行政程序与民事诉讼必须协同推进,因为商标在某一程序中的“存活”,绝不意味着在另一程序中可以免于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