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家诚
近期,围绕iQIYI推出“AI艺人库”所引发的争议,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事件将一个原本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法律问题,迅速推向现实。
什么是“AI 演员库”?
对于不熟悉该技术的人而言,“AI艺人库”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数据库,将真人艺人的身份要素转化为数据,从而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进行重建或模拟。
在实际操作中,类似于爱奇艺这样的平台,会将演员的面部特征、声音、表情以及表演风格进行数据化处理,并用于AI驱动的内容生产。
一个 AI 演员库通常包含:
- 视觉数据:面部特征、身体动作、手势
- 音频数据:声音录音、语调、说话方式
- 行为模式:表演风格、表情习惯、节奏与时机
这些元素用于训练 AI 模型,从而生成演员的数字化复制体。
当一位演员被“收录”进演员库后,AI工具可以:
生成包含其形象的场景,而无需真人拍摄
重建其声音用于对白
将其插入新的或已有的内容中
让其“同时出现在”多部作品中,实现规模化产出
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公司声称,这类系统可以在演员不亲自到场的情况下“成倍提升”他们的出演量。
事件
在平台宣布已有超过百位艺人加入该AI项目后,包括张若昀和于和伟在内的多位知名演员公开否认曾作出任何相关授权。
从技术能力走向法律责任
AI生成内容的发展已经达到可以高度还原一个人外貌、声音乃至行为方式的程度。在这种背景下,“身份”的概念不再局限于静态图像,而是扩展为一种动态、数据驱动的综合呈现。
中国法院已经开始对此作出回应。在近期涉及AI换脸的案件中,司法裁判明确指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面部特征。只要通过体态、动作、声音或具体情境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可纳入保护范围。
爱奇艺事件正是一个典型例证。即便平台将艺人纳入AI数据库解释为“表达合作意向”而非正式授权,但只要将艺人与可识别的信息进行关联展示,这一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使用”。
中国的法律框架
中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清晰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肖像的制作、使用和公开享有专有权利。
“意向”在法律上的边界
本次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仅仅表达对AI合作的“意向”,是否足以支持将个人纳入公开数据库。
从商业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可能被视为初步沟通或宣传行为。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标准更为严格。
将该行为描述为“非约束性”或“探索性”,并不能改变其法律性质。
中国司法实践在这一领域愈发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法院更关注行为的实际效果,而非其表述方式。如果公众能够将AI生成内容与特定个人对应起来,裁判的核心将落在是否取得授权这一问题上。
AI生态中的新型风险
这一事件还揭示了超越个案的系统性风险。
首先是合同层面的空白。当前大量演艺合同并未明确约定AI使用条款,尤其是在训练数据使用和数字分身生成方面。这种缺失为未来纠纷埋下隐患。
再次是平台责任的变化趋势。中国监管政策正在逐步强化AI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包括数据治理、伦理审查与风险控制等方面。平台以“技术中立”为抗辩理由的空间正在缩小。
对国际实践的启示
尽管本次争议发生在中国,但其影响具有全球意义。各国均在应对类似问题,而中国通过将人格权保护与数据保护相结合,提供了一种较为系统的监管路径。
对于在中国开展业务或与中国市场存在联系的国际企业而言,合规不应被视为事后补救措施,而应成为前置条件。
涉及AI与人类形象的应用,应当在合同与合规层面同步设计,包括取得明确授权、界定使用范围,并建立可追溯的授权记录体系。
创新与控制之间的再平衡
人工智能正在重塑文娱产业乃至更广泛的经济结构,同时也在检验传统法律概念的适应能力。
AI艺人库所引发的争议,再次强调了一个不变的原则:技术能力不能凌驾于个人意志之上。
当复制身份成为规模化能力时,“同意”不再是形式要求,而是核心前提。
未来,随着司法与监管规则不断完善,关键问题仍将是如何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有效保护个体权利。
在这个不断演进的环境中,界限不取决于AI“能够做什么”,而取决于法律“允许做什么”。
Allasya评述
技术可以复制形象,但法律保护的是人格自主。
企业应谨记:同意不能默示,授权必须清晰。在AI时代,尊重个体意志,仍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