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学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第三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中,“大北农”饲料商标侵权案生动诠释了中国法院如何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数字化证据认定规则的深度融合,持续强化商标权司法保护的趋势。
本案围绕动物饲料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北农”(DBN)商标展开,其裁判思路对于国内外权利人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背景
北京大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大北农”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动物饲料等;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大北农”商标的普通使用被许可人,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诉讼维权。本案被告徐某曾为商标权利人集团旗下员工,后徐某生投资设立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徐某生所创立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大北农”表示,原告认为徐某生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青岛中院,(2023)鲁02民初601号)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于相同商品类别,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定义的“商标性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已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徐某生及其三家关联公司赔偿原告2000万元,三家代工厂分别在不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法院(山东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侵权认定到责任加重
本案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更在于法院如何通过对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的严密论证,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基础,并运用网络短视频证据确定侵权商品销量及确认惩罚性赔偿基数。
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系“故意侵权”与“情节严重”两大要件。本案中,法院对上述要件作出了清晰且具有层次性的论证。
另一方面,侵权行为系通过多家关联公司分工协作开展,涵盖生产与销售多个环节,规模较大,时间较长。
尤为关键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拒不提供财务账簿等关键证据,妨碍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
基于新型电子证据的惩罚性赔偿基数核定
本案另一大亮点在于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裁量方式。在被告拒绝提交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法定赔偿,而是依托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网络短视频证据进行了有效采信,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同时,该账户自2019年至2022年期间发布了大量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视频, 并配有旁白称“某年某月某日,大北农某某种类饲料,发货某某地区某某吨(或到货某某吨)”等内容。
这一裁判路径表明,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正积极地运用数字化证据及平台数据,以破解因传统财务证据缺失或被隐匿导致的赔偿认定难题。
对品牌权利人的启示
第一,电子证据的法律价值日益凸显。短视频不仅是生活娱乐的载体,更是证明侵权规模及获利的关键网络证据。伴随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权利人在维权时可突破传统证据形式的局限,将侵权人在短视频平台的宣传数据作为证明侵权规模及获利的网络证据提交法庭。
第二,注重特定关系的证据排查与固定。针对曾存在雇佣或合作关系的侵权主体,由于其主观恶意的认定相对容易,权利人应在诉前阶段即对侵权人的任职背景、离职后的竞业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并固定相关证据,从而为法院裁量加重法律责任夯实基础。
结语
“大北农”案展现了中国商标侵权诉讼中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在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同时,通过创新证据认定方式提升裁判的实际效果。对于权利人而言,这意味着更加有力且可预期的司法保护环境;对于潜在侵权人而言,则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隐匿证据与持续侵权行为,最终可能导致更高额的法律责任。
随着商业活动与数字平台的进一步融合,法院对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将在未来商标保护体系中发挥愈发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