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法敏
你可能听说过,一个商标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到期没有续展,就会被撤销或失效。但你是否想过,如果这个商标本身“来路不正”,即便它已经失效了,关于它是否应该被“宣告无效”的官司,法院依然会认真审理下去。这听起来有些矛盾,但背后却关乎商标法律中一个根本性的原则:自始无效。
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巴布童BABUTONG”商标案,就清晰地诠释了这一逻辑。
一、案件核心:一个失效商标引发的争议
本案的“主角”是第14657502号“巴布童BABUTONG”商标,由孙某于2014年申请,核定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后来转让给了莆田市羽恬贸易有限公司。而另一方是知名的“巴布豆”商标的所有人巴布豆公司。
2023年,巴布豆公司针对“巴布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巴布童”恶意摹仿其已驰名的“巴布豆”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最初认为证据不足,且提出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因此维持了“巴布童”商标的注册。
巴布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核心逻辑:失效≠从未存在过,无效=自始不存在
法院的答案是:有必要,且必须审。这触及了商标法中“撤销/失效”与“宣告无效”的本质区别。
撤销或未续展失效:这只意味着商标从当前时间点起,不再是“注册商标”,丧失了未来的专用权。但它承认该商标在过去那段注册期内的法律状态是有效的。
宣告无效:这相当于从根本上否定当初批准注册的决定。一旦被宣告无效,法律上视为这个商标从注册之日起就从未合法存在过,是“自始无效”。
这个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两个根本问题:
1. 对过去行为的定性:在商标存续的这些年里,使用这个商标的行为算不算侵权?如果它只是一个“失效的注册商标”,其过去的使用可能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但如果它被认定为“自始无效的商标”,那么它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未注册商标”,其使用行为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注册商标的侵权,权利人可以追溯索赔。
2. 对注册人诚信的评判:宣告无效往往基于商标注册时存在“恶意”(如抢注、摹仿驰名商标)。认定一个商标的注册行为是恶意的,不仅影响该商标本身,还可能成为评判商标注册人整体诚信度的依据,影响其名下其他商标的稳定性。
三、法院如何审理“巴布童”案?
明确了审理的必要性后,北京高院对实体问题进行了深入审查,主要围绕两点:
第一,引证商标“巴布豆”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审查了巴布豆公司提交的多年来的销售数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大量证据,认定在“巴布童”商标2014年申请日之前,“巴布豆”在童装、童鞋商品上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
第二,“巴布童”的注册是否构成恶意摹仿?
1. 商标本身高度近似:“巴布童”与“巴布豆”仅一字之差,呼叫、外观均非常接近,构成摹仿。
2. 商品关联性强:“巴布童”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巴布豆”赖以驰名的童装、童鞋,在消费对象(儿童及家长)、销售渠道上存在高度重合。
3. 注册人具有明显恶意:经查,“巴布童”的原申请人孙某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而受让该商标的羽恬公司作为母婴用品相关企业,理应知晓“巴布豆”的知名度,却仍选择受让,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
四、启示与警示
“巴布童”案给所有市场经营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1. 对品牌方(权利人):商标维权要有决心和耐心。即使侵权商标因各种原因失效,只要其注册本身存在恶意等重大瑕疵,仍应积极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追究到底,以正本清源,消除潜在风险,并可能为追究其历史侵权行为奠定基础。
2. 对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商标注册必须秉承诚信原则。企图通过摹仿、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搭便车”的行为,风险极高。即使商标侥幸注册成功,甚至使用了多年,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注册而被宣告无效,将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不仅商标权丧失,还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案也显示,法院会将注册人系列申请行为作为判断其主观恶意的重要依据。
无效宣告程序就像一把“手术刀”,旨在切除那些在注册之初就带有“原罪”的商标,无论它们后来是自然消亡还是被主动放弃。这维护的不仅是某个商标的纯净,更是整个商标注册秩序的公平与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