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爱萍
通常情况下,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那么,如果另一家公司将一个知名商标用于完全不同的产品上,又会发生什么?
近期涉及百度(Baidu)和贝壳(Beike)的两起案件,展示了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如何在一定条件下突破原有注册类别,为驰名商标提供跨类别保护。
在百度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将驰名商标“百度”使用于电子产品的行为提供了保护,尽管百度的相关注册商标主要涵盖互联网相关服务。在贝壳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定,与房地产服务相关的驰名商标“贝壳”可以对后申请的“鑫贝壳”商标产生阻却作用,即使后者指定使用于洗衣、干洗等服务。
与此同时,这两起案件并没有赋予驰名商标跨越所有行业的无限保护。法院均结合了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包括在先商标的知名程度、标志之间的近似程度、相关消费者群体以及实际商业环境等因素。
不同类别并不意味着分析到此为止
通常而言,商标保护与其注册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密切相关。这也是企业在建立商标组合时,需要谨慎选择适当商品和服务类别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期的百度案和贝壳案展示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不同适用方式。
百度案涉及在充电器、数据线、耳机及其他电子产品上使用“百度”“百度电子”以及“BADU”。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拥有“百度”和“baidu”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互联网搜索、计算机信息等服务上。然而,被诉企业经营的却是实体电子产品。
因此,从形式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来看,双方处于不同领域。但法院进一步考察了双方业务之间更广泛的商业联系,并认定相关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将这些电子产品与百度建立联系。
贝壳案所涉及的类别差异则更加明显。
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其“贝壳”商标,对华北某生活服务公司申请注册的“鑫贝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前者的“贝壳”商标注册在第36类房地产经纪服务上,而后者的“鑫贝壳”则申请用于第37类洗衣、干洗及相关服务。
房地产经纪与洗衣服务显然属于不同业务领域,根据形式上的分类标准,两者也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
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类别上的差异并不能终止对案件的进一步判断。
百度案:科技产品也可能与互联网品牌产生联系
百度案体现了被诉商品与驰名商标所处商业环境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性。
被告直接使用“百度”,并使用了“BADU”,后者仅有一个字母不同于“baidu”。更重要的是,相关产品属于电子产品,其所处的技术和消费环境与百度的互联网及科技业务存在一定联系。
双方相关消费者群体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
该案还涉及将“百度”作为企业名称组成部分使用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案件的经济后果也相当可观。电商销售证据显示,相关产品的线上销售额超过人民币6,891万元。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持续时间较长,并具有较大的商业影响,最终维持了人民币500万元的赔偿金额,并支持合理维权费用。
贝壳案:现实商业环境同样重要
贝壳案则从另一个角度展示了跨类别保护的判断方式。
该案源于华北某生活服务公司申请注册第66969201号“鑫贝壳”商标,该商标指定使用于洗衣、干洗等服务。
德佑公司依据其在先“贝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商标注册于第36类房地产经纪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最初驳回了无效宣告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了相关决定。
案件在二审阶段发生转折。德佑公司提交了更多能够证明“贝壳”市场知名度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大规模线上及线下使用情况、庞大的实体服务网络、较高的交易规模、广告投入以及全国范围内的电视、报纸、互联网、移动端和户外宣传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在“鑫贝壳”申请注册之前,“贝壳”在房地产经纪服务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随后,法院进一步考察了房地产经纪服务与洗衣服务之间的关系。
这一现实商业联系在本案中尤其重要,因为“鑫贝壳”完整包含了在先“贝壳”商标。
即使不存在直接混淆,消费者联想仍可能成为重要因素
贝壳案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法院并没有将分析局限于消费者是否会认为两项服务来自同一经营主体。
消费者在社区附近的洗衣店看到“鑫贝壳”时,未必真的会认为该洗衣店由贝壳房地产平台经营。但法院仍然考察了消费者是否可能在两个商标之间建立某种联系,以及这种联想是否可能弱化驰名商标“贝壳”的显著性。
对于国际品牌而言,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区别。
共同特点:商业环境是重要考量因素
尽管百度案和贝壳案涉及完全不同的行业,但两案的裁判思路具有一个共同特点。
法院并没有将商标分类体系作为孤立的判断标准。
在百度案中,法院考察了电子产品与百度所处的科技及互联网商业环境之间的联系,同时结合标志的近似程度以及消费者可能产生的商业联系进行判断。
在贝壳案中,法院则考察了房地产服务和洗衣服务在现实生活中的消费场景、相关消费者群体之间的重叠,以及“鑫贝壳”完整包含在先“贝壳”商标这一事实。
因此,在评估跨类别商标风险时,一个更广泛的问题可能是:
不能只问“这些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类别?”,还应当问“从现实市场中的商标使用方式和服务环境来看,消费者是否可能合理地将这两项业务联系起来?”
驰名程度仍然需要充分证明
驰名商标并不会因此自动获得无限范围的保护。
贝壳案对此体现得尤为明显。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个案性和必要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只需认定德佑公司其中一个“贝壳”注册商标在房地产经纪服务领域构成驰名商标,即足以解决争议,因此并无必要进一步判断德佑公司所主张的其他商标是否同样构成驰名商标。
证明商标驰名程度所需要的证据也可能相当广泛。
在贝壳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商标的使用时间和规模、广告投入、市场覆盖范围、线上活动、实体服务网点、交易规模、所获荣誉以及此前的司法认定等因素。该案表明,仅凭商标注册证书,通常不足以证明达到驰名商标保护所要求的市场知名度。
对于国际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证据管理应当成为商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持续保存销售数据、广告记录、市场覆盖情况、媒体曝光、平台数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消费者认知度的材料,而不是等到发生争议后才开始收集证据。
不同类别并非绝对的“安全区”
综合两起案件来看,对于正在评估第三方商标风险的企业而言,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信号。
即使选择不同的《尼斯分类》类别,也并不意味着风险自动消失。如果在先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并且符合跨类别保护的法律条件,后续在其他类别中的使用仍可能受到挑战。
例如,一个科技品牌可能遭遇他人在电子产品上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一个服务品牌也可能在完全不同的日常服务领域遇到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后注册商标。在这些情况下,关键问题可能在于,后续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与在先品牌建立足够强的联系,以及是否会产生中国商标法所规制的特定损害。
国际品牌需要从这些案件中关注什么?
对于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国际企业而言,这两起案件表明,商标保护不应仅仅被视为一项注册工作。
首先,企业在建立商标组合时,应当考虑未来的业务扩张。进入中国市场时,除了目前实际经营所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还应考虑品牌未来可能拓展的商业领域以及具有现实商业关联的相关类别。
其次,商标监测不应局限于完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领域。如果一个品牌已经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那么即使第三方在看似无关的行业申请商标,只要实际商业环境可能使消费者产生一定联系,也可能构成潜在风险。
第三,企业应持续建立和保存品牌知名度证据。如果未来需要依赖驰名商标保护,能够证明市场认知度的同期证据可能发挥关键作用。
最后,企业应当从消费者的实际视角评估潜在侵权风险。问题并不总是简单地取决于两家公司是否销售相同的产品。消费者在哪里接触两个品牌、双方消费者群体是否存在重叠,以及后申请商标是否包含在先品牌中具有高度识别性的元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法律分析。
对中国商标保护的更广泛理解
百度案和贝壳案展示了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如何在特定情况下突破传统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边界。
但这两项判决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可以在所有行业获得保护。相反,两案体现的是一种以具体商业环境为基础的判断方式,商品和服务的形式分类只是整个分析中的一个因素。
因此,在评估中国市场中的商标风险时,国际品牌所有人需要跳出商标分类本身,进一步考察品牌知名度、实际市场、相关消费者,以及争议使用可能产生的商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