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爱萍
更换网店经营主体,或许能够改变纸面上的经营信息,但并不一定能够改变侵权行为背后实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一项判决,正体现了这一点。法院在一起涉及新百伦商标权的侵权纠纷中,维持了800万元的赔偿判决,认定多名个人及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带有与新百伦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运动鞋的行为。
案件背景
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并可就相关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诉讼。
本案被告包括五名个人,即陈某A、陈某B、卓某某、郑某某及陈某C,以及一家位于福建莆田的电子商务公司。
上述主体先后经营两家淘宝店铺,分别为“新百伦正品折扣商城”和“新百伦官方网店”,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运动鞋。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两家涉案店铺在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的相关产品销售金额合计超过7800万元。
频繁变更经营主体,并未切断侵权行为之间的联系
被告实质上主张,不同个人及公司作为网店经营主体,属于彼此独立的经营主体,各自仅应对其自身经营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对此并未予以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察了各主体之间的亲属关系、股权结构以及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同时,法院还关注了网店经营中的具体信息,包括发货地址、联系电话、商品详情页及商品链接等。
商标近似:重点关注标识的核心识别特征
法院还审查了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与涉案新百伦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包含了涉案注册商标最具识别性的设计特征。即使在相关标识中增加了其他设计元素,也不足以排除两者之间构成近似的可能性。
这一判断也体现了中国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商标近似的认定,并不是简单比较两个标识之间存在多少不同之处,而是需要综合判断受保护商标的核心识别特征是否被使用,以及相关公众是否可能因此产生来源上的混淆或关联。这一思路也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相一致,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什么判赔800万元?
涉案侵权行为的规模,是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有明确销售数据可供查明的情况下,实际销售数据也为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了客观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800万元。被告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电子商务企业意味着什么?
这一判决向从事线上零售和品牌保护的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
对于品牌权利人而言,这一裁判思路为打击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线上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支持。特别是在侵权行为人通过亲属、关联公司或连续变更网店经营主体等方式分散经营活动时,这种审查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线上销售者而言,本案同样是一个提醒。商标合规不能仅仅被视为企业登记或经营主体形式上的问题。参与协调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和公司,即使其形式上的角色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也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中国商标保护的更广泛趋势
新百伦商标案也反映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随着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不断发展,商标侵权行为也可能变得更加组织化和复杂化,侵权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更加难以通过表面的企业登记信息进行判断。
中国法院正越来越重视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实际关系,而不仅仅依据企业登记信息或网店页面显示的经营者名称作出判断。
对于在中国经营的国际品牌而言,本案也提示企业在开展商标维权和品牌保护时,不应仅关注单个侵权商品或侵权链接,还应进一步调查和识别侵权活动背后可能存在的经营网络。
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环境中,有效的商标保护越来越需要突破网店页面和形式主体的表面信息,进一步关注究竟是谁在实际控制、组织和从侵权经营活动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