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中,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宣布一款迷你人偶的欧盟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无效,乐高(LEGO)因此成功阻击了试图生产与其产品兼容的竞争者。
该裁定(案件编号ICD 120 578,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有望成为知识产权法,尤其是玩具设计和可互操作产品领域的重要法律先例。
核心争议
本案聚焦于设计的原创性与功能性之间的复杂法律论证,以及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微妙平衡。
互操作性争议
被争议欧盟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CD)的持有人主张,其人偶设计的C形手部、脚底的反凸点以及头部连接结构等特征具有功能性,是实现与包括乐高(LEGO)在内的其他制造商人偶和套装兼容的必要条件。
他们认为,这些设计特征是由技术需求所决定的,因此不应受到外观设计保护。此外,持有人还主张其设计在知情用户看来,整体视觉印象与乐高的人偶设计有所不同,因此有权生产与多家厂商产品兼容的迷你人偶。
乐高的反驳
乐高采取了精确而有力的应对策略,主张争议设计与其已受3D商标保护的人偶相比缺乏独创性。他们提供了其他玩具人偶的替代设计示例(例如不同形状的手部和头部)以证明这些设计特征并非完全由功能性或技术需求决定。
乐高进一步指出,这些特征实际上是设计选择,旨在提升人偶的视觉外观。
乐高在先设计(左)与争议设计(右)
审查与最终裁定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无效裁定部门最终裁定,被争议的欧盟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CD)缺乏《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所要求的个性化特征,因此宣告该设计无效。裁定认为,争议设计与乐高在先设计在整体视觉印象上基本相同,从而削弱了其原创性主张。
本次裁定最引人关注的部分集中在设计中的功能性要素。争议设计的持有人声称C形手部、脚底的凸起点及头部连接结构等特征是实现互操作性所必须的技术要求,因此应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然而,乐高通过提交具有功能兼容性的替代设计配置,有效反驳了这一主张。
裁定部门的论证尤为引人注目。他们否定了“互操作性”辩解,指出设计师的创作自由仅受限于玩具人偶需具备基本人形结构的限制。更为关键的是,他们发现争议设计与乐高在先设计高度相似,其中包含了一些非技术需求决定的任意性元素。这一点直接反映出争议设计缺乏真正的创新性,最终导致其被取消保护。
通过对两项设计的仔细对比,裁定部门揭示了关键的相似之处。尽管设计持有人强调了头部形状、颈部、腰线和手臂姿态等方面的细微差异,但无效裁定部门认为这些差异不足以改变整体视觉印象。最终,争议设计在整体上被认定与乐高的在先设计几乎无法区分,缺乏个性化特征。
结论
这一裁定不仅是乐高在法律上的胜利,更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息:设计中的真正创新至关重要。裁定表明,仅仅实现功能兼容性并不足以支撑一项新设计,真正的创新需要更高的标准。
对于设计师和制造商而言,这一裁定传达了清晰的信号:表面上的微小变化不足以获得法律保护。设计必须带来真正新颖且独特的元素,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认可与保护。
这一案件为设计师和制造商在应对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时提供了一个关键的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