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家诚
在中国,注册商标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就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根据中国法律,如果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未进行真实使用,且不存在正当理由,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该商标。这一制度在维护商标注册体系有效运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既防止闲置商标占用有限的商标资源,也确保市场主体能够获得真正可使用的商标。
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国际品牌权利人,都有必要充分理解中国关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则,因为此类程序经常被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第三方作为“清理注册障碍”的策略性工具。
一、连续三年的期间如何计算
例如:
撤销申请提交日:2026年3月1日
审查期间: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只要商标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点存在符合要求的真实使用,即不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
因此,时间节点至关重要。在相关三年期间内,即使只有一次能够被认定为真实使用的行为,也可能足以维持商标注册。
二、中国商标法下何谓“使用”
在中国,商标使用不仅限于商标权利人本人,也包括:
被许可使用人;
关联公司;
经商标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商标的经销商或其他主体。
核心问题在于:该使用是否体现了商标权利人的真实商业使用意图。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认可哪些使用证据
抗辩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最有效的方法是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据。在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法院通常要求形成一条完整、连贯的证据链,以证明:
常见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包括:
如有可能,证据应尽量来自独立第三方,因为相比企业自行制作的材料,第三方证据通常更具证明力。
四、哪些证据通常会被驳回
很多商标权利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败诉,并不是因为其从未使用商标,而是因为无法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
此外,下列“使用”形式通常也不会被认可:
使用与注册商标差异较大的标识;
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之外进行跨类别使用;
为了应对撤销申请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
尚未真正进入市场流通的准备性活动。
近年来,中国审查机关越来越强调商标是否真正发挥了其核心功能,即在市场中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五、使用与注册不完全一致的商标,是否仍可构成有效使用
实践中,经常出现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但如果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存在较大差异,则该使用证据可能无法支持相应注册。
例如:
一个中英文组合商标,实际仅使用中文或仅使用英文,如果两部分均属于商标的重要构成,则可能无法被认定为使用;
删除或增加重要图形设计,也可能导致实际使用与注册商标之间失去对应关系。
因此,企业应定期审查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否仍与注册版本保持一致。
六、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如果无法证明真实使用,中国法律还允许商标权利人通过另一种方式抗辩:证明未使用系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所致。
相反,一般经营困难通常不足以构成正当理由。中国审查机关通常不会接受以下理由:
资金不足;
经营状况不佳;
市场战略调整;
内部管理问题。
在此类抗辩中,举证责任由商标权利人承担,而且证明标准较高。
七、为何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已成为一种策略工具
在中国,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不仅是一种防御机制,也越来越多地被第三方作为主动攻击的手段。
第三方常常利用撤销程序:
清除其拟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在异议或无效程序中削弱对方商标;
挑战阻碍市场准入的在先注册。
由于该程序成本较低、处理速度较快,因此已成为中国商标争议中的常见策略。
对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仅仅获得商标注册并不足够。持续使用并妥善保存使用证据,同样重要。
八、对商标权利人的实务建议
为了降低被撤销的风险,企业应建立系统性的商标使用证据管理机制。
对于跨国企业集团,还建议在中国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及合作伙伴之间建立统一的证据收集与管理机制。
结语
中国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体现了一个简单原则: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使用。
一个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的商标,无论其背后投入了多少成本或积累了多高声誉,都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决定性问题并不在于权利人是否有使用意图,而在于其能否证明在相关期间内存在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对于中国企业和国际企业而言,最有效的抗辩方式始终是主动管理:持续使用、规范使用、及时留存证据。在中国,保住一个商标,往往不取决于企业“做了什么”,而取决于企业“能够证明什么”。
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