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包装成为战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月饼装潢案”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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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家诚

每年中秋节前后,中国各地超市的货架上总是摆满了琳琅满目的月饼礼盒——有些包装设计之精美,几乎已成为节日送礼文化的一部分。然而,在这份节庆氛围的背后,越来越多的包装装潢纠纷暴露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保护的复杂性。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期作出的判决,正是这一领域司法实践发展的典型案例,展示了法院如何进一步明确“商品装潢”在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的边界和标准。这一概念对于高度依赖视觉设计的消费品行业而言,正变得愈发重要。

案件背景:“七星伴月”月饼装潢

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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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产品装潢(左)和被控侵权月饼产品装潢(右)

本案的权利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酒家”)是始创于1935年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其推出的“七星伴月”月饼礼盒自2009年上市以来,凭借鲜明的红色底色、金色圆月以及典雅花卉等设计元素,形成了兼具传统审美与品牌识别度的独特视觉风格,已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中秋明星产品。

2022年,广州多家超市出现了一款名为“某师傅七星伴月”的月饼礼盒,其整体视觉布局与广州酒家的产品极为相似。广州酒家认为,该产品在色彩、构图、主要元素等方面均高度模仿其经典包装,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两者存在特定关联,因此起诉生产商及两家代工厂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知名装潢适用“较宽比对标准”

一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定,广州酒家的“七星伴月”包装经过长期推广与使用,已在市场上形成稳定的识别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尽管单个元素(如红底、圆月)属于公有领域,但整体视觉组合具有明显独创性和识别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法院认为,被诉包装整体视觉效果与权利装潢高度相似,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关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但将赔偿金额提高至50万元,以反映广州酒家在该装潢上投入的市场价值与品牌声誉。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进一步阐明了“商品装潢近似判断”的标准。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出装潢近似的判断可参照商标相似的判断原则,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综合考虑装潢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法院特别强调,当商品装潢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时,应当适用较宽的比对标准。换言之,即便存在细微差异(如花卉种类或文字内容不同),只要整体视觉印象相近,仍可能构成近似和混淆。

主要启示:商品装潢保护的司法新动向

该判决反映出中国法院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几项重要趋势:

1.商品装潢被确认为市场识别标志
法院持续肯定包装装潢的“识别功能”,即使未注册为商标,只要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形成市场影响,也可获得法律保护。

2.整体观察与知名装潢的宽保护标准
对于知名品牌的包装装潢,法院采取整体观察原则,注重整体视觉效果而非局部差异。具有显著市场影响的装潢享有更宽的保护范围。

3.提高赔偿额以反映品牌价值
将赔偿金额由15万元提升至50万元,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衡量损害赔偿时,愈发重视品牌积累的商誉与市场投资。

4.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利益
判决不仅保护了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也强调了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公共价值。

企业启示与实践建议

对于在中国经营的品牌企业,尤其是快速消费品、食品与化妆品行业而言,本案提醒:
持续一致的品牌形象与包装设计,本身即可成为可主张保护的知识产权。即使未注册为商标,也应通过宣传、使用与证据保存,建立市场影响力。

同时,在开发新包装时,企业应进行装潢检索与风险评估,避免在视觉上过度借鉴已有品牌的成熟设计,特别是那些与地域文化或节日符号紧密相关的经典元素。

随着中国消费市场日益注重设计驱动与品牌体验,创意与模仿之间的界限将受到越来越严格的法律审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一判决再次提醒我们:
在当代商业竞争中,独特的视觉识别力,和商标一样,是值得投资与捍卫的重要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