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注册不近似” 到 “使用即近似”:北京高院非规范使用商标判决解读

APM vs APOM

作者:向晓雪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过去主要看注册时的商标图样。如果一个商标注册时和他人品牌差别明显,实际使用中却刻意靠近对方,该如何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的一起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非常重要,甚至会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案件背景:从“APART OF ME” 到“APOM”


 

本案发生在竞争激烈的珠宝行业。一家与知名品牌“APM”“APM MONACO” 相关的企业,对另一公司注册的“APART OF ME” 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单从注册图样来看,两个商标差异比较明显,一审法院也据此认为不构成近似,驳回了无效宣告请求。

进入二审后,法院重点审查了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多家电商平台上,经常将 “APART OF ME” 简化为“APOM” 使用。这种使用方式在外观和读音上,都与“APM” 十分接近。

商标从注册形式到实际使用的变化,成为本案的关键转折点。

更贴近市场现实的近似判断方式

北京高院在本案中没有局限于商标图样的简单对比,而是强调,判断商标近似不能脱离真实的市场情况。

消费者在购物时,不会把两个商标放在一起细致比对,通常是凭借日常注意力,从整体印象上识别商标,关注外观、读音和记忆感受。

如果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按注册样式使用,经过改动后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相似,就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情况下,即便注册时两者看起来差别不小,依然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品牌知名度与使用意图的考量

法院同时考察了 “APM” 的品牌知名度。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APM” 在相关市场已经具备一定影响力。

法院认为,双方属于同一行业,经营地域接近,被申请人理应知道这一品牌的存在。结合其将商标简化为“APOM” 使用的行为,可以认定其注册和使用行为并非出于善意。

以往较难证明的主观恶意,结合市场环境与实际使用情况,就能够作出判断。

简单来说,近似判断不再只看商标图样本身,而是回到一个更实际的问题:这样使用商标,会不会让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审改判:加强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裁定,要求重新作出处理。

这一结果表明,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更加重视实际商业使用行为,而不只是停留在注册层面的形式对比。

对企业的现实意义

本案对企业,尤其是竞争激烈的消费品行业,有很现实的参考意义:

仅在注册时做到商标差异化并不够。如果实际使用中刻意靠近他人知名品牌,仍然可能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维权时不要只对比注册图样,竞争对手在电商平台、广告宣传、产品展示中的实际使用方式,往往是关键证据。

品牌有一定知名度,在维权时会更有优势;如果能证明对方明知在先品牌仍故意靠近,更容易获得支持。

我国商标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这起案件也体现出,我国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在遵守《商标法》规定的基础上,越来越尊重市场实际情况,重视真实证据。法院不再只做形式上的图样比对,而是更关注商标在实际市场中的使用状态,以及消费者的认知和混淆可能性。

对国际企业而言,这是积极的变化,说明我国商标保护正在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更加重视市场实际和消费者感受。

商标不只是注册文件上的标志,更是在市场中实际使用的样子。当实际使用带来不一样的市场效果时,法院会依据真实的使用情况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