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向晓雪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过去主要看注册时的商标图样。如果一个商标注册时和他人品牌差别明显,实际使用中却刻意靠近对方,该如何认定?
案件背景:从“APART OF ME” 到“APOM”
更贴近市场现实的近似判断方式
北京高院在本案中没有局限于商标图样的简单对比,而是强调,判断商标近似不能脱离真实的市场情况。
如果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按注册样式使用,经过改动后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相似,就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情况下,即便注册时两者看起来差别不小,依然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品牌知名度与使用意图的考量
法院同时考察了 “APM” 的品牌知名度。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APM” 在相关市场已经具备一定影响力。
法院认为,双方属于同一行业,经营地域接近,被申请人理应知道这一品牌的存在。结合其将商标简化为“APOM” 使用的行为,可以认定其注册和使用行为并非出于善意。
简单来说,近似判断不再只看商标图样本身,而是回到一个更实际的问题:这样使用商标,会不会让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审改判:加强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裁定,要求重新作出处理。
对企业的现实意义
本案对企业,尤其是竞争激烈的消费品行业,有很现实的参考意义:
仅在注册时做到商标差异化并不够。如果实际使用中刻意靠近他人知名品牌,仍然可能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维权时不要只对比注册图样,竞争对手在电商平台、广告宣传、产品展示中的实际使用方式,往往是关键证据。
品牌有一定知名度,在维权时会更有优势;如果能证明对方明知在先品牌仍故意靠近,更容易获得支持。
我国商标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