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EAU DE PARFUM(淡香精)”谈中国商标申请中的商品名称规范问题

eau de parfume

作者:Antonio Lovecchio

在日常处理商标申请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非标准商品名称的审查口径一直较为稳定。对于计划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品牌而言,提前了解相关要求,往往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成本。


 

以香水行业常见的“EAU DE PARFUM(淡香精)”为例。对于香氛行业从业者而言,该术语具有明确且广为接受的行业含义,通常用于描述特定浓度等级的香水产品。

然而,在中国商标申请实践中,此类国际通用的行业术语未必能够直接作为可接受的商品名称使用。

这一现象也反映出一个海外申请人较容易忽视的问题:国际市场上的常用商品表述,并不当然等同于中国商标申请实践中的可接受商品名称,两者并不能简单对应。

一、中国商标分类体系对商品名称的基本要求

中国采用《尼斯分类》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但在具体审查实践中,商品名称仍需符合中国现行分类及审查要求。

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仅会关注商品所属类别是否准确,还会审查商品名称本身是否清晰、规范,以及是否能够准确对应现有分类体系中的商品项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相关审查规范,通常是判断商品名称是否可被接受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即使某一表述在行业实践或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如果无法直接对应中国商标申请实践中的可接受商品名称,申请人仍有可能收到补正通知,并被要求对相关商品名称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与部分司法辖区相比,中国商标实践具有较强的本地化特点。虽然中国采用《尼斯分类》,但同时建立了较为细化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体系。

在部分情况下,即使同属一个尼斯类别,不同商品名称也可能对应不同的类似群组。因此,商品名称的选择不仅关系到申请文件的规范性,也可能对后续检索、风险评估及权利布局产生一定影响。

二、国际商业术语与商品名称规范之间的差异

很多跨国企业在进行全球商标布局时,习惯沿用同一套商品描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提交申请。这种做法在部分司法辖区能够顺利适用,但在中国,部分行业术语、市场宣传用语或商业表述未必能够直接对应可接受的商品名称。

以香水产品为例,“EAU DE PARFUM(淡香精)”从商业角度看属于行业广泛使用的产品描述术语,其含义通常能够被相关消费者和行业从业者理解。然而,在中国商标申请实践中,商品名称是否能够被接受,仍需结合中国分类体系及审查要求进行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补正通常属于商品名称规范化管理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相关商品本身无法获得商标保护。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只需将商品名称调整为符合审查要求的表述,即可继续推进申请程序。

类似情况在化妆品、时尚配饰、奢侈品等行业中也并不少见。一些在市场推广和商业宣传中广泛使用的产品概念,在商标申请阶段仍可能需要转换为分类体系中的规范商品名称。

三、国际品牌申请中国商标时的几点建议

随着越来越多国际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提前关注商品名称的合规性,往往能够减少后续补正程序,提高申请效率。


 

结合实践经验,我们通常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中国商标申请前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不宜直接照搬海外申请中的商品描述。

即使相关表述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接受,也建议结合中国商标审查实践进行单独评估。不同司法辖区对于商品名称的审查要求存在差异,直接套用有时可能导致补正程序的产生。

第二,提前核查商品名称是否符合中国分类体系要求。

对于香水、化妆品、时尚及奢侈品行业而言,商业术语的使用较为普遍。申请前对商品名称进行适当审查和调整,有助于降低补正风险并提高申请效率。

第三,对于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中国的申请,建议结合中国实践进行本地化审查。

国际注册中的商品描述往往基于原属国或其他司法辖区的实践拟定。对于涉及中国市场的重要申请,在指定中国前进行适当评估和调整,通常有助于减少后续程序成本。

结语

“EAU DE PARFUM(淡香精)”所反映的问题,并非某项新的审查政策,而是中国商标申请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项要求,即商品名称应符合中国分类体系及相关审查规范。

对于国际品牌而言,在中国获得商标保护不仅涉及类别选择,也涉及商品名称本身的合规性。提前了解并适应相关要求,有助于减少程序障碍,提高申请效率,并为品牌在中国市场的长期发展奠定更稳固的知识产权基础。

鉴于中国商标分类及审查实践具有一定的本地化特点,品牌在制定中国商标申请策略时,宜结合具体产品、业务规划及未来发展需求,寻求具有相关经验的中国商标专业人士或代理机构的意见,以确保申请范围能够准确反映商业需求,并获得与其品牌发展规划相匹配的商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