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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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具有重大程序意义的判决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先前法院的驳回裁定,要求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效力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澄清。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家中国知名激光雷达(LiDAR)技术公司,起诉他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此前,一审和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特别指出缺乏或未充分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然而,在最新的再审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采纳下级法院的观点,撤销了原判并指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实质问题。

最高法的核心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只要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即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果并不影响该程序性权利。”

这一裁定重申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非强制性属性:

  • 专利权评价报告属于证据手段,而非提起诉讼的必备条件;

  • 其作用仅在于为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提供参考价值;

  • 它不能代替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决定或相关行政判决的认定。

法律意义

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导致部分人对其实质有效性产生质疑。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技术意见,被很多人视为提起诉讼前的“准门槛”。

而此次判决明确指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程序门槛,其作用仅为辅助性证据。这一裁定将有助于减轻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程序性障碍,并为专利权人和被诉方在诉讼策略制定上提供清晰指导。

更广泛的影响

该裁定加强了程序规则的明确性,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中国司法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信心。法院重申,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应当通过行政无效程序解决,而不应因对评价报告存在的误解使诉讼程序被过早终止。

这不仅是一起个案的胜利,也代表了中国在打造高质量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过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