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嘉琦
在数字经济时代,一个名称所承载的意义往往远远超出其字面含义。它可能逐渐演变为某种商业模式、用户习惯,甚至违法行为的代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审理的“笔趣阁”商标无效宣告案,正体现出中国商标法如何越来越重视商标在特定行业中形成的社会认知及其公共影响。
对于版权权利人、数字内容平台以及在华经营的国际企业而言,本案生动展示了中国商标法中“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如何被用于阻止那些试图通过商标注册使盗版符号“合法化”的行为。
从普通名称到行业符号
单从字面来看,“笔趣阁”并无任何负面含义。该名称既不低俗,也不具有欺骗性,更不涉及政治敏感内容。从文字本身判断,它似乎完全符合商标注册的一般要求。
然而,其商业含义的发展却截然不同。
多年来,“笔趣阁”逐渐成为中国互联网用户熟知的名称,广泛用于提供未经授权网络小说的各类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许多此类平台通过擅自复制文学作品吸引流量,并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取商业收益。与此同时,大量网站模仿并使用“笔趣阁”名称及其变体,形成了一个高度可识别的盗版内容生态系统。
注册商标面临的无效挑战
涉案商标最初于2016年提出申请,后经转让归一家信息技术公司所有。
包括一家上海信息技术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主张,该名称已长期与盗版小说传播、未经授权的文学作品复制以及相关不良网络内容紧密相连。如果允许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会削弱版权保护,还将对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初未支持上述主张。
随后,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的法律分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取了更具整体性的审查视角。
根据案件证据,法院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并持续至注册日后,网络上已经广泛存在以盗版网络文学为盈利模式的“笔趣阁”盗版网站及APP,相关盗版网站及APP的存在,严重干扰了网络文学行业的正常发展秩序。从网络文学领域一般公众的认知来看,“笔趣阁”也已被视为“网文盗版聚集地”或“盗版网文检索词”,实际上已形成为一种代指“盗版”的隐语。
法院认为,如果该商标在与网络文学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获得并继续享有注册保护,将对版权管理的公共秩序以及网络文学领域的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据此,法院认定该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对“其他不良影响”的扩张解释
本案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在于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进一步拓展。
传统上,该条款多用于处理商标本身具有明显问题的情形,例如低俗用语、政治敏感词汇或可能误导公众的表达。而在“笔趣阁”案中,法院采取了更加注重社会语境的审查方式。
这反映出一个重要原则:商标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文字本身的含义,也取决于其在现实商业活动中形成的社会意义。
对数字经济的现实意义
本案对于依赖流量和平台识别的数字产业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在互联网环境中,名称和标识可以迅速积累特定声誉。有些名称可能与侵权行为、监管规避或其他不当商业模式紧密相连。如果这些符号仍可获得商标注册,它们不仅能够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还可能借助商标专用权进一步扩大影响。
“笔趣阁”案明确否定了这种可能。
通过宣告该商标无效,法院剥夺了一个与版权侵权高度关联名称可能获得的法律保护。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作者和正版平台的权益,也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网络文学产业健康发展的支持。
对品牌权利人和国际企业的启示
对于国际企业而言,本案提供了多方面的重要启示。
首先,在中国,商标是否能够获得并维持注册,不仅取决于形式上的显著性,还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的整体社会认知。
其次,行业声誉具有决定性影响。即使商标本身中性,如果其已被广泛视为违法行为的象征,仍可能面临注册障碍或无效风险。
再次,中国商标制度正在越来越多地与版权保护、数字治理以及公平竞争等更广泛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这些趋势对于在线出版、游戏、社交媒体及人工智能等行业尤为值得关注,因为在这些领域,名称和标识往往能够迅速形成超越传统品牌功能的社会意义。
结语
“笔趣阁”案充分展示了中国法院如何根据数字经济的新特点发展和适用商标法。
商标并不仅仅是几个字词的组合。它还承载着消费者和行业参与者赋予其的社会联想和市场含义。当这种联想与盗版和市场秩序破坏紧密相连时,即使商标本身并无任何负面含义,法律仍可能拒绝给予其保护,甚至撤销既有注册。
对于在中国经营的企业而言,本案传递的信息十分明确:商标权的目的在于支持合法经营和健康市场发展,而不是为那些已经被公众普遍视为违法行为标识的符号提供法律背书。通过本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商标合法性审查中,公众认知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时与商标注册簿上的文字本身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