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DIOR”不再是DIOR:上海法院明确涉服务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边界

dior kids catwalk

作者:吴劼箐

2025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在儿童时装表演服务中未经授权使用“DIOR”商标的案件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该案不仅因涉及全球知名奢侈品牌而引发广泛关注,更重要的是,这是上海首例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认定假冒服务商标构成刑事犯罪的生效判决。

该判决为中国法院在服务商标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相同商标”“同一种服务”以及“商标性使用”提供了重要指引。在体验经济、活动经济和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些问题正变得愈发现实和关键。

案件背景:以“时装表演”为载体的商标滥用

“DIOR”商标的注册权利人系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其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第41类中的“组织和安排时装表演、文化艺术活动、展览等”。

自2020年起,主要被告人黄某先后设立并实际经营多家传媒公司,在多个城市组织儿童时装表演活动。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上述活动大量使用“DIOR”“DIOR FASHION SHOW”等标识,广泛出现在舞台背景板、宣传海报、邀请函及线上推广材料中,并向家长收取参演及服务费用。

为进一步营造“官方活动”或“品牌授权活动”的假象,组织方还通过非正规渠道采购与DIOR款式相似的低价服装,擅自更换领标、水洗标等标识,并在多场活动中反复使用。

相关行为持续数年,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直至被告人于2023年底及2024年中相继被抓获。

核心抗辩与案件焦点问题

黄某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集中在两个方面:

1. 服务类别抗辩

被告人主张,其组织的活动应当认定为第35类“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而非第41类“组织和安排时装表演”,因此并未在与“DIOR”注册服务相同的服务上使用商标。

2. 合理使用/ 描述性使用抗辩

被告人进一步辩称,使用“DIOR”仅是为了说明活动中所使用服装的品牌,属于对商品信息的指示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

上述抗辩引出了服务商标刑事案件中的核心问题:

在服务场景中使用知名商标,何时构成合理引用,何时构成侵权,又何时会上升为刑事犯罪?

法院要点认定:服务商标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

一、“相同商标”与“同一种服务”应当进行实质判断

法院明确否定了形式化、标签化的服务分类判断方法。

尽管被告人试图将涉案活动界定为广告服务,但法院从活动的实质内容出发,认定其核心在于组织和实施时装表演活动,应归属于第41类服务,与“DIOR”注册服务类别相同。

这一认定延续了当前司法实践的一贯立场:
法院将穿透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服务标签,实质审查其真实提供的服务内容。

二、明确认定服务场景中的“商标性使用”

法院指出,被告人在活动现场及宣传材料中突出使用“DIOR”“DIOR FASHION SHOW”等标识,使相关公众能够据此识别服务来源,而非仅仅识别所使用的服装品牌。

该种使用方式明显超出了描述服务内容或说明商品属性所必需的合理限度,构成典型的服务商标使用行为,而非单纯的信息性或描述性使用。

法院特别强调了以下两个方面:

  • 客观上,该使用方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 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攀附知名品牌声誉、借助“DIOR”影响力吸引客户的明显故意。

这一“主客观相结合”的分析路径,符合中国商标刑事司法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整体判断逻辑。

三、刑事语境下,“合理使用”的适用边界极为有限

法院进一步明确,在以下情形下,所谓“合理使用”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 知名商标被作为服务的核心品牌标识使用;

  • 使用方式足以营造官方授权或品牌背书的整体印象;

  •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知名商标商誉牟利的目的。

换言之,商业叙事、营销创意或活动包装,不能成为掩盖商标攀附行为的合法外衣,尤其是在涉及知名品牌时。

四、服务商标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

法院还就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作出重要澄清。

法院认为,在被告人主要通过收取服务费获利的情形下,该服务费应整体认定为违法所得。即便服务过程中包含服装等实物提供,也仅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才可能扣除相应成本:

  • 提供的商品系合法来源;且

  • 服务费中明确包含可区分的商品对价。

本案中,涉案服装本身即属假冒商品,且被多次重复使用,不具备任何合法扣减基础。

刑事责任与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两名被告人均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

  • 黄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王某作为从犯,因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判处缓刑并处较低数额罚金。

涉案假冒服装、标识、作案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或退赔。

案件意义:为何值得关注?

对国际品牌权利人而言

本案清晰表明,中国的刑事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覆盖商品商标,也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在教育、时尚、娱乐、展会、赛事等服务型领域,未经授权借用品牌影响力的行为,已面临实质性的刑事风险。

对国内经营者和活动主办方而言

判决划定了一条明确红线:未经许可使用知名品牌打造“看似官方”的服务活动,并非营销手段,而是刑事犯罪。

这一警示对涉及儿童活动、培训项目、展览展示、赛事活动及品牌体验项目的机构尤为重要。

对整体商标保护体系而言

该案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理念的进一步发展:

  • 商标保护不再局限于有形商品;

  • 消费者认知与公众信任成为核心考量因素;

  • 对知名商标的服务端滥用,可能直接触发刑事责任,而非仅止于民事纠纷。

结语

浦东法院的判决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DIOR”始终是DIOR——无论它出现在手袋上,还是舞台背景板上。

在服务、体验与品牌叙事日益重要的商业环境中,本案为如何在服务场景中适用商标法与刑法提供了清晰指引。对品牌权利人而言,这是对中国执法与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力确认;对市场经营者而言,则是一记明确而严肃的合规警钟:未经授权借用品牌光环,可能付出的不仅是民事赔偿,而是刑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