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快手适用惩罚性赔偿:平台侵害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

kwai app

作者:范紫君

202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就快手侵害热门节目《德***社》(第一、二季)及《长*思》(第一季)著作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在两起案件中,二法院均认定平台存在明显过错,侵权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平台承担的赔偿金额都达到了千万级别,彻底更新了实务界一直存在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认知。

上述判决在法律界与产业界引发广泛讨论。不少观察者认为,这标志着中国法院在认定平台责任以及计算网络大规模著作权侵权赔偿方面,正在发生重要转变。

两案的基本情况

在《德***社》案中,广东高院指出,涉案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用户上传所致。在节目热播期间,快手通过其官方账号直接发布侵权视频。此外,大量侵权视频在接到通知后超过七个工作日未被处理。法院据此认为,该行为已超出一般疏忽范畴,构成对侵权的故意放任。

重庆高院审理的《长*思》案则呈现出另一种同样值得关注的事实结构。权利人共发送侵权通知465次,涉及侵权链接60,599条。其中,超过12,000条侵权视频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被删除。法院认定,快手未能及时履行法定“通知—删除”义务,侵权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足以反映其存在明显过错。

广东高院以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为起点,并结合热门影视作品的市场许可交易惯例、侵权持续时间及作品商业价值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为3,094.8万元。在此基础上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全额支持腾讯提出的6,000万元诉请。

重庆高院以用户每使用一分钟给快手带来的收入✖侵权视频总播放时长✖利润率✖贡献率,计算出快手公司违法所得,并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2910万余元。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直接侵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是基于自己行为的单独责任或者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规则”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知道或应当知道规则”构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规范。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并且存在主观过错,则需要承担基于网络用户直接侵权行为产生的间接侵权责任。

著作权侵权案件平台承担责任的探索

长期以来,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额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谈不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特殊主体,与传统侵权案件中的个人主体不同,其侵权行为呈现出技术化、快速化、规模化的特征,且其承担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责任的基础具有本质区别。如果忽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规模上的特殊性,不区分其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行为性质差异,机械适用或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将导致该制度在不同案件中的适用缺乏合理性与科学性。

在两案中,法院均未停留于对“平台中立性”的形式判断,而是结合涉案作品的热播程度、侵权内容规模、侵权发生时间(尤其是在节目播出高峰期)、以及平台的响应机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终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正当性。法院通过惩罚性赔偿、过滤侵权作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净化网络环境、支持原创有着莫大的激励作用,对我国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是大有裨益。

这两起案件显示,法院正在尝试通过更具威慑力的救济方式以及更精细化的经济分析,强化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展望未来

我国长视频与短视频版权治理体系仍处于不断演进之中。未来,惩罚性赔偿机制适用于平台间接侵权行为是否能够形成稳定、可预期的适用框架,仍有待实践检验。但可以肯定的是,司法强化与行业自律之间的协同,将成为构建健康网络版权生态的关键因素。只有在惩罚性赔偿机制合理适用的同时,平台持续优化内容管理与技术治理能力,合作共治才能真正实现。这两份判决不仅是具体纠纷的终局裁判,更可能成为中国数字版权治理格局调整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