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琳娜
在专利诉讼中,最棘手的挑战之一就是侵权取证。要证明竞争对手的产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范围,通常需要实物检验、技术对比,甚至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但如果权利人连涉案产品实物都拿不到,该怎么办?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近期的一份判决显示,即便缺少实物,法院仍可能认可原告提供的初步举证,而有能力举证但不提供反证的被告,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背景
在本案中,原告专利权人指控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的“XXX 系列耐高温耐高压防泄漏一体化旋转补偿器”落入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原告未获得涉案产品的实物样品。其主要依据是:涉案产品的照片、产品宣传册、电子样册,以及往来邮件重的图纸等间接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照片缺乏关键信息,无法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且未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乙公司产品一致,未完成举证责任。关于乙公司“许诺销售”的主张构成重复诉讼,未再审查。由于原告证据不足,未审查丙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一审法院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但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构成侵权。
最高院的裁判逻辑
1.初步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如果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足够的间接证据,证明被诉产品高度可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则其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被诉公司自己在宣传册、目录中公开了相关产品结构,合同也载明了同样的型号。这些材料共同构成了侵权“高度可能性”。
2.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一旦原告完成初步举证,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被告。被告若不提供反证(如设计图纸、技术协议、检测报告),主张涉案产品与专利存在实质差异,则将被推定不利。
本案中,被告虽然主张产品有差别(如材料不同、结构有别),但未能提交可信原始载体文件。最高院认定其举证不足,并裁定被告需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3.裁判结果
最高院最终认定涉案产品确实落入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制造和销售方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而善意购买涉案产品并已投入使用的下游买方,则被免除停止使用的义务,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意义
这份判决明确了中国专利司法中的几个重要原则:
间接证据也可成立。没有实物样品时,权利人仍可依靠宣传册、合同、网络资料等证据拼接出有力的侵权链条。
举证责任动态转移。法院不会允许被告“躲在技术秘密后面”。一旦原告提供了可信证据,被告必须反驳,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企业档案管理至关重要。设计图纸、技术规格、合同文件的保存,可能决定你是成功抗辩,还是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兼顾公平与商业秩序。 SPC的判决在责任认定上有所平衡:制造商承担责任,但善意的下游用户受保护。这体现了中国在专利保护中兼顾权利人利益与市场正常运作的态度。
国际视角与更广泛影响
对国际企业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而言,本案说明中国法院正在不断细化证据规则,提高专利保护的可执行性。
这对外国权利人尤为重要——他们往往在中国收集侵权实物时面临困难。
同时,这一判决也警示制造商:不透明的“抵赖”策略可能适得其反。
对权利人和企业的启示
专利权人:收集、保存各种形式的间接证据(说明书、宣传册、合同、技术描述),可能成为关键。
被告企业:需妥善保存技术档案,并在诉讼中提交;否则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推定。
企业整体:要理解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动态变化的——最初属于原告的问题,很快可能变成你的风险。
结语
这起案件表明:在中国,即便在证据困难的情况下,专利仍然可以得到有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日益成熟的司法理念——公平、透明、有效,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不断完善提供了新的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