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向晓雪
中国加大对商标代理违规行为整治力度,苏州开出典型罚单引发关注。近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当地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因恶意申请与奥运运动员相关商标,被处以 1 万元罚款并予以正式警告。此次处罚直指利用热点公众人物、重大事件进行恶意商标抢注的乱象。监管部门明确表示,此类借助热门话题、公众情绪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这一执法行动不仅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恶意商标申请 “零容忍” 的态度,也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业树立了新标杆,进一步压实了行业主体的社会责任与道德义务。
案件背景
2024年8月1日,即奥运金牌得主孙颖莎与王楚钦在巴黎奥运会混双乒乓球项目夺冠后的第二天,一家福建省的公司委托苏州某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莎头”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非酒精饮料)商品上。
“莎头”一词系“莎”(孙颖莎名字中的“莎”)与“头”(王楚钦的昵称“大头”)的组合,是粉丝和媒体在形容这对冠军组合时广泛使用的昵称。申请的时间节点和商标的文字构成,明显带有借势奥运热度和冠军效应牟利的意图。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0月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由驳回该商标申请,理由是该标志“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法律认定:代理行为违规
经调查,该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31日与申请人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协议》,并于次日提交了商标申请。尽管当时奥运冠军“莎头组合”已成为社会舆论焦点,相关信息在媒体平台广泛传播,该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方,却仍接受该委托并迅速提交“莎头”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监管机关认定,该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商标代理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利用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不良影响的商标,仍然接受委托的”,同时该行为也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内容相悖。该项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
虽然涉案商标申请已被驳回,且涉事机构在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如实陈述事实,但经监管机关核查认定,其行为实质已对正常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干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关依法对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意义
1. 对“蹭热点”行为的明确警告
本案明确释放出行业监管信号:商标代理机构须依法履职,不得协助委托人利用热点人物、事件实施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奥运会等重大国家活动期间,以“莎头”等标识申请商标注册,既违反禁止恶意抢注的法律条款,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此类行为将依法不予核准注册,并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强调代理机构的审查责任
此次处罚表明,商标代理机构绝非仅承担递交申请的“中立通道”,而是注册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守门人”。面对委托人提出的商标注册委托,尤其是涉及体育明星、重大赛事等高度敏感或备受关注的情形时,代理机构需具备专业判断力,主动识别并果断拒绝明显存在恶意抢注、蹭热点等问题的申请。
3. 维护注册制度的公信力
尽管涉案商标注册最终未获通过,监管机关仍依据法定程序对涉事商标代理机构启动追责。这一执法实践深度贯彻 "预防为主" 的治理理念,彰显了监管部门在涉及国家形象、公众情感等关键领域的 "零容忍" 态度。无论恶意抢注行为是否实际得逞,均将受到严格法律规制。通过强化事前监管机制,及时阻断违规风险扩散,切实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秩序与法治环境。
4. 为后续执法树立标杆
本案作为商标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的审理与监管提供了重要参考。监管部门通过此案确立 "应知责任" 判定准则:商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若明知委托业务存在违规风险仍予承接,将依法担责。这一标准明确了行业行为边界,既震慑违规投机行为,也推动商标代理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结语
“莎头” 商标事件虽涉及金额有限,却在我国日益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发挥重要示范作用。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及申请人的合规标准,为行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样本,同时也强调了商业活动中遵循法律规范、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性。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商标注册需摒弃盲目跟风、恶意抢注等短期行为,依法依规方能行稳致远。
封面照片由 inkiipow 在 Unsplash 上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