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既有作品保护:“赘婿”案例

canned food

作者:董法敏

 

近年来,中国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越来越需要在商标权与既有作品及文化创作的保护之间寻求平衡。近期围绕小说与电视剧《赘婿》的争议,就生动展现了法院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在何种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名称或角色可以受到商标注册的保护?

核心问题

小说《赘婿》最早发表于2011年,其影视剧改编于2021年开播并迅速走红。与此同时,某贸易公司申请将“赘婿”注册为第29类商标(肉类、鱼类、腌制蔬菜等商品)。版权方提出异议,主张该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属于对既有在先权利的损害,因而不应被核准。

裁判要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高院均驳回了该异议请求,理由主要包括:

缺乏“第二含义”
虽然小说与影视剧逐渐积累了人气,但在涉案商标的申请日,尚无证据表明“赘婿”这一名称在文学、娱乐领域之外,尤其是在食品领域,已经获得超出原有作品范畴的商业识别力。

通用词汇而非独创词
“赘婿”原本就是汉语中已有的通用词汇(指入赘女方家庭的男子),因而显著性较弱。

不易导致混淆
一般消费者并不会合理地认为食品类产品上的“赘婿”标识与小说或电视剧的制作方存在联系。

为什么重要

该案凸显了通过商标法保护文化作品的边界。虽然中国法律承认知名作品及角色名称可以构成“在先权利”,值得保护,但法院要求有力证据证明该名称已在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中获得超越文化语境的商业价值。

对国际权利人和文化产业的启示:

证据是关键
若要主张作品标题或角色名称作为在先权利受到保护,必须证明其声誉已延伸至相关市场,而不仅仅局限于文化或娱乐领域。

通用词汇保护门槛更高
与独创词不同,带有文化通用含义或描述性的词汇更难获得超越原有语境的法律保护。

前置布局是最佳保障
提前将核心作品标题或角色注册为商标,仍然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

结论

“赘婿”案体现了中国在司法实践中的谨慎态度:既要防止恶意商标抢注,又要保障公众合理使用文化通用词汇的自由。对于企业和创作者而言,这提醒我们:文化符号能否获得商标保护,不仅取决于其流行程度,更依赖于其在市场上是否形成了可证明的商业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