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文文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的一则判决,就专利执法实践中一个常见问题作出了重要澄清:当同一产品同时侵犯同一权利人持有的多项专利时,权利人是否可以分别基于不同专利提起诉讼,并就同一产品获得多次损害赔偿?
法院的回答并非是简单的“可以”或“不可以”。
以下结合(2021)最高法知民终932号案,对相关裁判思路进行简要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台真空印刷机,该产品被认定同时侵犯了同一公司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分别基于两项专利提起了两起独立诉讼。
因此,本案实际上是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过度赔偿”之间寻找平衡。
法院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未支持进一步赔偿。
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填平原则”,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而非允许权利人因同一损害获得双重利益。
换言之,一旦特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被完全弥补,则基于重叠权利提出的额外损害赔偿请求将不再获得支持。
损害赔偿与合理费用的区分
与此同时,法院明确区分了“损害赔偿”与“合理维权费用”。虽然未支持追加赔偿,但法院仍然支持了第二起诉讼中的合理律师费等维权开支。
法院认为,这些费用系为行使另一项专利权所必需支出,具有独立性,并不构成对前案赔偿的重复。
换言之,即使赔偿损失不再重复支持,权利人为不同专利分别支出的维权成本(如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仍可单独获得救济,前提是能提供充分的费用凭证。
何种情况下仍可提出后续请求
对专利权人的启示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该判决凸显了诉讼策略的重要性。在多个专利共同覆盖同一产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保护范围更稳定、侵权比对更清晰的核心专利,并在单一诉讼中基于侵权产品整体市场价值主张赔偿,往往更为有效。
相较之下,分散提起多起诉讼不仅会增加维权成本,也可能无法带来额外的经济回报。
此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亦需审慎考虑,因为一旦某一案件已经基于侵权产品整体市场价值获得充分赔偿,后续索赔空间将受到限制。
对被告的启示
对于被告而言,该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抗辩路径:若其已履行某一判决,且该判决已对特定侵权产品造成的损失作出充分补偿,则可以据此抗辩后续的重复赔偿请求。
在此类情形下,妥善保存前案判决、履行凭证以及相关赔偿依据等证据,将尤为重要。
结语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该判决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确保赔偿公平之间的平衡取向。
这一做法亦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有助于提升在华经营的国内外企业对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
对于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而言,本案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