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侵权产品不得重复赔偿: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指引

multiple infringements

作者:夏文文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的一则判决,就专利执法实践中一个常见问题作出了重要澄清:当同一产品同时侵犯同一权利人持有的多项专利时,权利人是否可以分别基于不同专利提起诉讼,并就同一产品获得多次损害赔偿?

法院的回答并非是简单的“可以”或“不可以”。

原则上,中国法律不允许权利人就同一损失获得重复赔偿。但是否禁止后续索赔,取决于前案判决的损害赔偿范围、赔偿计算方式、以及权利人的损失是否已经得到充分补偿。

以下结合(2021)最高法知民终932号案,对相关裁判思路进行简要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台真空印刷机,该产品被认定同时侵犯了同一公司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分别基于两项专利提起了两起独立诉讼。


 

在先的发明专利案件中,法院按照侵权产品的整体市场价值计算损害赔偿,未对不同专利技术的贡献进行价值拆分,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在后续的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法院再次确认侵权成立。

此时,真正的争议焦点已经不再是“是否侵权”,而是:在前案已经获得全额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应基于另一件专利再次获得赔偿?

这一问题在专利维权实践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尤其在高端设备、通信电子、机械制造等领域,同一产品往往同时受到多件专利的覆盖。如果允许针对同一产品无限叠加赔偿,可能导致赔偿结果明显超出实际损失;但如果完全禁止后续索赔,又可能削弱多专利布局的保护价值。

因此,本案实际上是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过度赔偿”之间寻找平衡。

法院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未支持进一步赔偿。

法院认为:在先判决已经覆盖了该侵权产品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尤其是,在先案件中的赔偿系以侵权产品的整体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且未扣减其他专利技术的贡献率。在此前提下,若再行支持后案赔偿,将构成对同一损害的重复救济。

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填平原则”,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而非允许权利人因同一损害获得双重利益。

换言之,一旦特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被完全弥补,则基于重叠权利提出的额外损害赔偿请求将不再获得支持。

损害赔偿与合理费用的区分

与此同时,法院明确区分了“损害赔偿”与“合理维权费用”。虽然未支持追加赔偿,但法院仍然支持了第二起诉讼中的合理律师费等维权开支。

法院认为,这些费用系为行使另一项专利权所必需支出,具有独立性,并不构成对前案赔偿的重复。

换言之,即使赔偿损失不再重复支持,权利人为不同专利分别支出的维权成本(如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仍可单独获得救济,前提是能提供充分的费用凭证。

何种情况下仍可提出后续请求


 

该判决并不意味着“同一产品只能赔一次”。

事实上,该判决亦从侧面明确了后续索赔可能获得支持的情形:

例如,若在先判决未能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如赔偿金额系基于许可费标准计算,或仅考虑了专利技术的部分贡献——则权利人仍可就未覆盖的损失提出进一步主张。

同样,若后案涉及不同侵权产品,或系发生于前案判决之后的新侵权行为,则不适用禁止重复赔偿原则。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前案判决之后持续发生的制造、销售等行为,属于新的侵权事实,权利人仍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不受本案规则限制。

对专利权人的启示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该判决凸显了诉讼策略的重要性。在多个专利共同覆盖同一产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保护范围更稳定、侵权比对更清晰的核心专利,并在单一诉讼中基于侵权产品整体市场价值主张赔偿,往往更为有效。

相较之下,分散提起多起诉讼不仅会增加维权成本,也可能无法带来额外的经济回报。

此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亦需审慎考虑,因为一旦某一案件已经基于侵权产品整体市场价值获得充分赔偿,后续索赔空间将受到限制。

对被告的启示

对于被告而言,该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抗辩路径:若其已履行某一判决,且该判决已对特定侵权产品造成的损失作出充分补偿,则可以据此抗辩后续的重复赔偿请求。

在此类情形下,妥善保存前案判决、履行凭证以及相关赔偿依据等证据,将尤为重要。

结语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该判决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确保赔偿公平之间的平衡取向。

通过防止重复赔偿,法院重申:专利侵权赔偿的核心在于弥补实际经济损失,而非制造叠加性的责任负担。

这一做法亦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有助于提升在华经营的国内外企业对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

对于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而言,本案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