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官方标志在中国的保护:从“丹麦皇冠案”看商标法的适用

danisa

作者:陶家诚

在中国申请和维护商标权时,大多数争议通常围绕在先商标、企业名称或驰名品牌展开。然而,还有一类较少被讨论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标识,即代表政府权威、官方认证或官方监管职能的官方标志。

这类标志在商标法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

与普通商标不同,它们受到保护并非因为其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是因为其承载着公共权力和官方公信力,不应被私人商业主体擅自利用。

围绕知名丹麦曲奇品牌 Danisa(丹麦皇冠曲奇)展开的一起商标争议,恰好反映了外国官方标志在中国获得保护时所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也展示了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商标法之间的衔接与适用。

为什么官方标志需要受到特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授权,与表明官方控制、检验、认证或者保证的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这一规定的逻辑并不复杂。


 

当消费者看到某种官方认证标志或政府认可的标识时,往往会认为相关产品已经经过政府机构的审核、授权或质量保证。

如果允许企业自由使用此类标志,可能会削弱公众对官方认证体系的信任,并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产品获得了政府背书。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中国的官方标志,在特定条件下,同样适用于来自外国的官方标志。

丹麦皇冠争议

该案涉及一件用于黄油曲奇产品的商标,其中包含皇冠图形以及与丹麦有关的文字元素。

申请无效宣告的一方主张,该皇冠图形与丹麦王室御用认证体系所使用的皇冠标志相似,而该认证体系用于表明相关产品或企业已经获得丹麦王室授权。

根据这一观点,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涉案产品与丹麦王室存在某种特殊联系,或者获得了官方性质的皇家认可。

因此,本案引出了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丹麦皇冠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官方标志,从而在中国受到保护?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涉案商标是否会因为与该官方标志近似而被宣告无效?

国际规则如何发挥作用

要回答这一问题,法院不仅需要适用中国商标法,还必须考虑国际条约规定。


 

外国官方标志的保护主要来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基础性条约之一。

根据《巴黎公约》,成员国可以将本国希望获得国际保护的官方标志进行通报,并通过国际程序向其他成员国公布。

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海外申请商标时,应当能够明确知道哪些外国官方标志已经受到特殊保护。若无通知与公示机制,商标申请人将难以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属于受保护对象。

因此,程序性要求在外国官方标志能否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问题上具有关键作用。

一个核心问题:丹麦皇冠是否属于官方标志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重要争议点在于丹麦皇冠本身的法律属性。

相关证据显示,丹麦确实曾通过国际体系对皇冠图形进行备案。然而,该图形被归类为“国家徽记”(State Emblem),而非表明监督、认证或保证职能的官方标志。

这一差异具有决定性意义。

国家徽记与官方认证标志虽然都具有官方属性,但其法律保护机制并不完全相同。某一标志即使具有国家象征意义,也未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官方标志。

因此,法院不仅考察该皇冠图形是否存在,还重点审查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具体法律分类。

通知与公示的重要性

案件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该标志是否已经在中国完成相关公示程序。

二审法院指出,丹麦皇冠图形并未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外国官方标志公告之中。

这一认定揭示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问题。


 

对于外国官方标志而言,仅证明其在本国享有官方地位并不足够。相关国际条约所要求的通知和公示程序同样必须得到满足。

通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透明度,并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法律确定性。企业在申请商标之前,应当能够合理获知哪些外国官方标志已经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如果缺乏这种透明机制,商标权人可能在多年之后才发现其注册商标面临法律风险,从而损害其合理信赖利益。

近似性判断仍然不可或缺

即使某一外国官方标志符合保护条件,也不意味着所有包含类似元素的商标都会被禁止注册。

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和法院仍需进一步判断涉案商标与官方标志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在丹麦皇冠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与丹麦皇冠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标志。

法院同时指出,皇冠图形本身属于世界范围内较为常见的设计元素,广泛存在于许多国家的官方徽记以及商业品牌之中。

因此,仅仅因为商标中出现皇冠图形,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与某一特定官方标志产生关联。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商标并未违反有关官方标志保护的规定。

对品牌权利人的启示

这一案件为跨国企业和品牌权利人提供了若干值得关注的启示。

  • 首先,并非所有具有官方背景的标志都能够自动在中国获得官方标志保护。标志的法律属性以及国际通知程序是否完成,往往是决定性因素。

  • 其次,程序要求与实体权利同样重要。外国政府机构或官方组织仅凭其在本国享有声誉或官方地位,通常不足以在中国获得相应保护。

  • 再次,即便存在受保护的官方标志,也仍需通过具体的近似性分析,判断涉案商标是否与其构成法律上的冲突。

展望未来

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境品牌活动不断增加,中国法院将越来越多地面对涉及外国政府标志、认证标志以及其他官方标识的争议。

丹麦皇冠案表明,外国官方标志在中国获得保护并非自动实现,而是建立在国际条约程序、国内法律实施机制以及传统商标审查规则共同作用的基础之上。

对于外国权利人而言,该案提醒其应重视官方标志的国际备案、通知和公示工作,以确保其能在其他国家获得相应保护。

对于企业和商标申请人而言,该案则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法律确定性。法院不会仅仅因为某一标志具有官方背景或历史声誉,就当然给予保护,而是会严格审查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归根结底,本案体现了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确定性不仅源于实体权利本身,也源于透明、可预见的程序规则。即便是与政府机构或王室体系相关的标志,也必须符合既定法律框架,才能在其他国家获得相应保护。

律师点评


 

本案的精妙之处在于,法院并未因丹麦皇冠的官方背景而给予特殊保护,而是严格遵循法律适用的逻辑链条:

先审查标志的法律属性,再核实国际通知程序是否完成,最后进行传统的商标近似判断。

这种审慎克制的裁判思路,体现了中国商标法体系对程序正义与实体规则的双重尊重。

对于企业而言,此案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即便面对带有王室色彩的标志,法律保护也不会“自动生效”,权利主张者必须拿出扎实的程序依据。合规,从不靠“感觉”,而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