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年6月1日前企业需要关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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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骏达

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该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自1995年以来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新规并未创设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而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对行政机关如何认定、调查和处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出了更为细化和操作性的指引。
 

一、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进一步明确

新规重申了我国商业秘密认定的三项经典要件:

  • 第一,相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 第二,具有商业价值;

  • 第三,权利人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在实践层面提供了更具体的解释。

所谓“技术信息”,包括结构、配方、工艺流程、数据、算法、软件代码等内容;“经营信息”则涵盖经营策略、管理数据、财务信息、客户名单、交易习惯乃至客户偏好等。

这一界定充分体现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竞争现实——数据和算法的价值,已不亚于传统制造业中的技术诀窍。

同时,新规明确了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形。例如,属于行业常识、通过观察已上市产品即可获得的信息,或已在出版物、展会、公开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不属于保护范围。但若对公开信息进行重新整理、加工、优化,形成新的、具有独特价值且不易获得的信息,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此外,即便是研发失败的数据或阶段性成果,只要能够为未来研发节约成本或时间,也可能具备商业价值。这提醒企业,不仅“成功配方”值得保护,研发过程本身也具有保护意义。

二、保密措施:合规管理的核心标准

在所有内容中,与企业最密切相关的是对“相应保密措施”的具体要求。

新规强调,商业秘密是否受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是否在实践中真正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典型措施包括:签署保密协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权限分级管理、访客控制、信息分类标识、数据加密、远程办公安全管理以及员工离职交接制度等。新规还特别提及云存储、远程协作、系统日志等数字化场景,反映出对跨境业务与线上运营模式的高度关注。

对于跨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全球统一的合规政策需要在中国落地实施。仅有总部层面的制度文件并不足够,执法机关更关注中国境内实体是否真正执行相关措施。
 

三、何种行为构成不正当获取或使用

新规对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了详细列举,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未经授权下载或传输数据、超越授权范围访问系统等。

例如,超越授权访问服务器、植入恶意程序、在授权期限届满后将涉密文件传至私人邮箱等行为,均可能构成违法。

此外,新规明确了“帮助侵权”责任。明知或应知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仍予以协助、诱导或提供便利条件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人。

在招聘实践中,这一点尤为重要。企业可以合法招聘竞争对手员工,但不得诱导其披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为防止商业秘密保护被过度扩张,新规同时划定了合理边界。

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原则上合法;前员工可以利用其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和行业经验;为举报违法犯罪或维护公共利益而依法披露信息的,也受到保护。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商业秘密保护与公平竞争、人才流动之间的平衡原则。
 

五、行政投诉与调查机制

权利人认为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以及存在侵权线索。

执法机关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和复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查询银行账户。同时,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得披露商业秘密内容。

新规还明确,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就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实质相同等问题出具专业意见。这一规定使技术鉴定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更加明确。

但同时,新规在赋予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权的同时,也对其权力进行了限制:对于进入经营场所检查的行为,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对查封扣押有关财物、查询银行账户的行为,需要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这可能意味着市场监督管理局仅愿意在案件事实十分明朗直接的情形下才愿意采取行动。


六、处罚力度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行政处罚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一般情况下,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可达500万元。

“情节严重”可能包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在两年内重复违法等情形。符合刑事标准的,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停止侵权的命令可能持续至相关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为止,这在实践中可能意味着长期的使用限制。
 

七、域外适用的影响

新规明确规定,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侵权行为,只要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或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也可能受到追究。

对于跨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处理与中国相关的数据或技术信息时,需要保持合规一致性。

 

八、对企业的现实意义

总体来看,新规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体系更加成熟、结构更加清晰,体现出三大趋势:

一是对数据和数字资产的重视不断增强;
二是行政执法工具更加完善;
三是对企业内部合规体系提出更明确要求。

对中国企业而言,应当建立系统化的商业秘密管理机制,包括制度建设、信息分级、员工培训与证据留存。

对国际企业而言,则需要确保全球合规框架与中国执法实践有效衔接。当前的商业秘密纠纷已不限于传统制造业,而越来越多涉及软件系统、算法模型、客户数据库及跨境协作。

商业秘密始终是最具灵活性、也最为脆弱的一类知识产权。新规释放出的信号十分明确:在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取决于信息本身的价值,更取决于企业在实践中对其保密性的重视程度。

接下来的挑战将给到全国各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维权意愿的企业:新规已告诉大家通过行政强制手段查处违反商业秘密的行为已成为一种理论上的可选项。接下来就看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会如何推进这个可选项,从而让理论上的可选项转变为合理、合法、可落地的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