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明确AIGC视听作品版权保护与AI声音克隆侵权认定标准

AI generate videos copyright

作者:朱穆峰

人工智能正在改变人们创作视频、音乐、图片,甚至声音的方式。这些技术在带来巨大创新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法律问题:AI辅助创作的内容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获得法律保护?而AI技术的使用又会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
 

近期,中国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为这些问题提供了重要答案。一案涉及AI辅助创作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另一案则聚焦于未经许可商业使用AI克隆声音的法律责任。两项判决表明,中国司法实践正逐步从理论探讨走向具体规则,为人工智能时代建立更加明确、可操作的法律标准。

AI是创作工具,而不是作者

不少人认为,只要作品是借助AI生成,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然而,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中国法院并不持这一观点。


 

法院关注的重点并非是否使用了AI,而是人在创作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创作者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创作选择,并对最终成果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

这一思路也体现了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创造性劳动,即使这种创造是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辅助下完成的。

这一司法立场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相契合。同时,这也符合《伯尔尼公约》关于保护“智力创作”的核心精神,进一步明确了独创性的门槛在于人类智力投入的质量,而非生成工具本身的技术复杂程度。

AI辅助创作视频的典型案例

在全国较早涉及AIGC视听作品版权认定的案件中,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六部AI辅助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在视频制作过程中广泛使用了AI工具。但法院认为,其创作行为远远不是简单输入提示词、等待AI自动生成结果。


 

根据案件事实,创作者自行完成了剧本和台词设计,利用AI生成分镜,不断调整提示词和相关参数,对AI生成素材进行筛选,并结合AI生成的配音、配乐,通过人工剪辑完成整体视频制作。

之后,被告未经许可,去除了原视频中的水印及来源标识,并将相关视频用于其商业AI培训课程的宣传推广。

法院最终认定,这些视频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原因在于,创作者在整个制作过程中持续进行了创造性判断,其智力投入不仅体现在单个创作环节,更贯穿于故事节奏、画面剪辑、镜头转换以及声音与画面的整体编排之中。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令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持续的人类创造性投入是关键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法院进一步明确了AI辅助创作作品的版权认定标准。


 

法院指出,判断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取决于AI是否参与创作,而在于人类是否持续投入智力劳动,并最终将这种创造性劳动具体体现在作品表达之中。

这意味着,当创作者积极主导整个创作过程,不断调整AI输出、反复进行艺术选择、舍弃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并最终形成具有个人特色的作品时,其作品更有可能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

相反,如果仅输入简单提示词,直接使用AI生成的第一份结果,则通常难以证明存在足够的人类创造性贡献。

随着生成式AI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内容创作,这一区分对于企业、内容创作者及市场营销团队而言,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AI声音克隆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

另一件案件则涉及AI声音合成技术。

河南省的一名网络创作者发现,有人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复制其声音,并冒用其网络身份制作带货视频进行商业推广。生成的声音在音色、语调以及说话习惯等方面与本人高度相似,使普通网络用户很容易误认为视频中的声音来自该创作者本人。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经授权,利用AI技术商业使用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声音,同时冒用其身份,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声音权益和姓名权。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可识别的声音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在于,法院明确指出,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不一定要求是对他人声音的完全复制。

法院更加关注的是声音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如果AI生成的声音足以使公众联想到某一特定自然人,那么该声音便可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未经许可,将这种具有可识别性的AI声音用于商业用途,就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益的侵犯。

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不断发展,这一原则对于网络主播、演员、主持人、教育工作者以及其他依赖声音开展职业活动的人士,都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可识别性”的认定依据源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释义中亦已阐明,声音保护的范围不仅限于声学上的完全复制,亦涵盖任何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模仿行为。这为本案判决提供了坚实的制定法基础。

中国AI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虽然上述两起案件分别涉及著作权法和人格权保护,但二者体现出一致的司法思路。


 

中国法院越来越关注人的创造性贡献以及人的身份权益,而不是将注意力单纯放在AI技术本身。

在著作权案件中,法院重点考察的是创作者是否对最终作品进行了实质性的创造和控制。

在人格权案件中,法院关注的是AI生成内容是否足以使公众识别出某一真实自然人,并且是否未经其授权进行了使用。

这种务实的裁判思路,使现有法律原则能够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无需完全重新构建一套新的法律体系。

企业和内容创作者应关注哪些问题?

上述判决也为企业和内容创作者提供了若干值得借鉴的实践经验。

首先,在利用AI进行创作时,应当妥善保存整个创作过程,包括剧本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修改、编辑记录等。这些材料未来都可能成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重要证据。

其次,应当将AI视为辅助创作工具,而不是完全替代人类创作。创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贡献越充分,其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就越高。

再次,企业在利用AI复制他人的声音、形象或身份进行商业宣传时,应保持高度谨慎。即使相关内容完全由AI生成,只要能够使公众识别出特定个人,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最后,随着AI逐渐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工具,建立完善的内部AI使用规范、审核机制以及合规管理制度,将有助于降低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证据留存方面,当事人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指出,经由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确认其真实性(除非有相反证据)。因此,在AI辅助创作过程中运用经认证的电子存证手段,将极大增强创作记录在潜在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展望未来

这两起案件充分体现出,中国法院正在逐步建立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司法规则。

法院既没有因为AI参与创作而否定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也没有因为技术的发展而放任AI无限制复制和利用他人的人格特征,而是始终围绕知识产权和人格权制度中最核心的因素展开分析,即人的创造性贡献和人的身份权益。


 

对于中国企业和国际品牌而言,这些判决释放出明确的信号:人工智能能够极大提升创新效率,但法律保护仍然建立在人类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之上,而对个人身份和人格权益的尊重同样不可忽视。随着AI逐渐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并遵循这些法律原则,将与掌握AI技术本身一样重要。

与上述司法动态相配套,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框架亦强调了“人机协同”原则,并要求服务提供者依法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对于专业人士而言,将内部合规流程与这些具有约束力的监管要求相对接,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人工智能时代风险治理的必备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