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2027年修订:几点初步观察

observations

作者:谢骏达

中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已经正式通过,并将于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 1983 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因此,之后一定会有很多关于新法具体条文变化的介绍和解读。

本文并非对本次修法的完整梳理,也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以下仅是我作为一名长期参与中国商标维权工作的律师,尤其是结合品牌保护、行政投诉、市场调查和执法实务所作的初步、个人观察。

我更关心的不是每一处文字变化,而是这部新法所反映出的中国商标实务方向。

我的初步感受是,新法试图回应一个非常现实的矛盾:一方面,中国仍然需要一个以注册为基础的强商标制度。注册提供权利确定性,使行政执法和司法维权成为可能,也仍然是绝大多数商标争议的起点。另一方面,经过多年高数量申请,中国商标体系中已经积累了大量并不真正对应品牌或商业活动的商标。有些长期不使用,有些只是为了转让获利而申请,有些是为了阻挡真实品牌进入市场,还有一些后来被用于投诉、发函、施压,甚至提起诉讼。新法传递出的信号是:注册仍然重要,但注册不能完全脱离真实经营、真实使用和诚信原则。

异议期限缩短

本次修法中非常务实的一项变化,是商标异议期限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表面看,这只是程序期限的调整,但对外国品牌权利人而言,影响其实很直接。

很多企业在决定是否对中国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时,内部流程本身就不快。一份监测通知先到本地律师,再到区域法务,再到总部,有时还要经过业务部门讨论,最后再回到法务形成正式指示。在两个月异议期下,这样的流程很可能已经不够快。

因此,未来商标监测仍然重要,但内部响应机制会同样重要。监测报告做得再好,如果正式指示在期限届满后才到,也没有实际意义。

商标使用更加核心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新法将“商标使用”的定义提前至法律前部,并明确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纳入商标使用范畴。


 

这其实只是法律在回应现实。今天中国很多商标争议已经不是从实体店或工厂开始,而是从一个淘宝链接、一个抖音直播间、一篇小红书笔记、一家拼多多店铺、一条短视频,或者一次平台投诉开始。网络材料早已不是辅助证据。在很多案件中,它本身就是核心证据。

对品牌权利人而言,网页截图、公证购买、直播记录、平台销售数据、广告投放材料和社交媒体内容,都应当被纳入日常商标证据管理体系。

等到撤三程序或侵权诉讼已经开始,再临时回头补使用证据,往往就太晚了。

动态商标

新法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范围。当然,我并不认为这一点会立刻成为大多数企业的主战场。对于绝大多数品牌而言,未来几年真正高频的问题仍然会是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

但这一修改仍然说明,商标制度正在尝试适应数字市场中品牌呈现方式的变化。消费者识别品牌,已经不再只依赖静态标识,也可能来自动态图像、应用程序界面、短视频以及其他数字化呈现方式。

恶意申请

恶意申请仍然是本次修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现行法已经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新法进一步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我认为这个表述很重要,因为它并不是简单针对“大量申请”本身。许多正当品牌权利人确实需要相对完整的商标布局,包括中文商标、音译商标、子品牌、防御性申请以及关联类别覆盖。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数量,而在于申请策略是否能够由商业逻辑解释。

一个大型商标组合可以是合理的。但一个没有商业解释、与实际经营或品牌保护需求明显脱节的商标组合,将更难被维护。

针对恶意申请的行政处罚

从维权角度看,新法第五十四条尤其值得关注。根据该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特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品牌权利人在异议、无效宣告之外,未来在合适案件中还可以考虑针对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出投诉或举报。当然,这并不是一个自动适用的救济路径。主管机关仍需要看到比较清楚的案件事实,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标准未来如何在执法实践中把握,仍有待观察。

但在一些模式化、明显化的案件中,例如重复复制他人商标、大量申请、针对多个品牌、缺乏正当商业理由、利用商标申请向他人施压或者扰乱他人正常经营,第五十四条可能成为一个有价值的施压工具。

民事责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事责任问题则更微妙。新《商标法》似乎并没有仅因他人提出恶意商标申请,就创设一个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点似乎有点让人失望)。如果行为仅停留在申请阶段,主要救济仍然是异议、无效宣告和行政投诉。

但是,如果恶意申请是一个更大范围不正当竞争安排的一部分,我倾向于认为,权利人仍然可以尝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诚信原则、权利滥用规则主张民事责任。

例如,申请人复制竞争对手品牌,囤积商标用于转让获利,向经销商发送威胁函,发起平台投诉,或者利用注册商标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此时问题就不再只是商标注册秩序的问题,而可能演变为不正当竞争或权利滥用式的维权。

注册商标的误导性使用

新法也更加关注注册商标的误导性使用。这一点提醒我们,取得商标注册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商标。

在实务中,这可能涉及商标许可、OEM 生产、经销商宣传、原产地声明、联名合作、商品描述以及线上店铺运营等多个场景。即使商标已经注册,如果实际使用方式足以误导公众,仍然可能受到规制。

对品牌权利人而言,这既是合规风险,也是维权机会。一方面,企业需要审查自身以及被许可人、经销商的商标使用方式;另一方面,对于竞争对手虽然拥有形式上的注册商标,但以操纵性、误导性方式使用该商标的情形,新法也可能提供新的应对工具。

未使用商标

未使用商标的处理也值得关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仍然保留,同时新法也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我并不认为这意味着每一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都会立即被撤销。但信号已经很明确:长期“注而不用”的商标,将面临更大的稳定性压力。

如果一件商标很重要,权利人应当尽量规范使用,并持续保存使用证据。如果一件商标暂时没有使用,权利人至少也应当清楚为什么仍然需要保留它,以及这个理由是否具有可解释性。

第六十九条与海外抢注

新法第六十九条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规定,尤其是在跨境维权场景下。根据该条,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商标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证明有关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这一规定不应被理解为中国主管机关可以出具所谓“全球驰名商标证明”。它确认的是商标在中国境内的驰名情况,外国主管机关或法院也并不会当然受其约束。

但它仍然可能成为一项有价值的官方证据工具。对于中国品牌,或者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而言,在海外异议、无效、撤销或诉讼程序中应对抢注时,这项制度未来可能具有实际意义。

执法工具

在执法方面,新法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执法工具,并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之间的衔接,这主要体现在新法关于行刑衔接以及行政查处措施的规定中。对于实际处理突击查处、调查和行政投诉的律师而言,这些内容往往比抽象理论更重要。

很多案件真正困难的地方,并不是如何在理论上解释侵权,而是如何收集证据、固定电子数据、协调执法机关,以及判断案件应当停留在行政程序,还是推动进入刑事程序。新法显然希望进一步支持商标行政执法的实际效率。

恶意诉讼

与此同时,新法也对恶意商标诉讼作出规制。这与整体方向是一致的:中国希望加强商标保护,但也希望减少商标被用作敲诈、阻碍竞争或者投机诉讼工具的情况。

对于真正经营品牌的企业而言,这不应当构成问题。但这确实意味着,未来维权策略需要更加干净。提起投诉或诉讼之前,权利人应当评估商标是否真实使用、注册基础是否稳定、证据是否充分,以及主张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称性。

强有力的维权当然有价值。但基于未使用或存在明显瑕疵的商标进行薄弱维权,将更容易受到反击。

商标代理机构

最后,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也不应被忽视。许多恶意申请并不只是申请人单方面制造的,也与部分代理机构长期将申请数量作为主要商业模式有关。

新法提高了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包括诚信义务、利益冲突、申请风险以及不当申请等方面。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要清理商标体系,仅仅规范申请人并不够,申请服务链条本身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品牌权利人应当做什么

对品牌权利人而言,在新法生效前,我认为至少可以做几件事。

首先,审查现有商标组合,识别核心商标、未使用商标、防御性商标、已经过时的商标,以及难以解释其商业必要性的商标。其次,在争议发生前整理使用证据。再次,让未来申请策略更加贴近真实商业逻辑。同时,加快商标监测和异议决策流程,审查包装、线上店铺、直播、经销商材料、许可安排和原产地声明中的实际商标使用方式。

此外,也应重新评估整体维权策略,尤其是在相关商标存在使用问题或权利稳定性问题时。

总体而言,我并不认为新法只是简单扩大商标权人的权力。它更加平衡,在某些方面也更加严格。它给真正经营品牌的权利人提供了更多工具,尤其是针对恶意申请、误导性使用和网络侵权。但同时,它也要求商标权人有理由地申请,诚实地使用,保存证据,并有纪律地维权。

这大概就是 2027 年《商标法》最重要的一点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