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家诚
在中国商标制度中,最具威力的工具之一就是不使用撤销程序(俗称“撤三”)。根据《商标法》第49条,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
这一制度旨在清理商标“僵尸号”,防止囤积注册,让真正用于市场的商标有生存空间。
但一个关键问题随之出现:三年的计算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案取决于商标是中国国内注册,还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延伸至中国。
一、国内商标注册
对于中国注册的商标,计算方式相对简单:
三年起算点为注册公告之日
(而不是申请日)。
也就是说,即便商标经历了异议程序,其专用权起算时间可能滞后,但“三年”仍从公告日期算起。
例如:如果某商标在2021 年 10 月28 日公告注册,那么从 2024 年10 月 28 日起,任何人即可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中国
情况更复杂,因为马德里体系下存在驳回(拒绝)期限。
当国际注册延伸至中国时,CNIPA有固定时间发出驳回通知:
《马德里协定》下:12 个月(实践中更常见);
《马德里议定书》下:18 个月。
只有在驳回期限届满之后,三年期限才开始计算(前提是未被驳回或异议)。
例如:如果 CNIPA 在2020 年 1 月28 日收到国际申请,并适用 18 个月期限,则驳回期截止于2021 年 7 月28 日。此后,三年自该日开始计算,因此最早可于2024 年 7 月28 日提出撤销。
三、马德里注册中的特殊情形
商标实践中往往更复杂:
部分驳回(仅部分商品/服务被拒绝)
对于获准注册的商品/服务,三年自适用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算起。
在驳回期满时仍处于复审或异议程序
三年期限自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从驳回期限届满之日。
批准早于驳回期限届满
若准予注册决定在期限届满之前生效,三年仍应从驳回期限届满之日算起,而非相对更早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日。
这些规则确保三年倒计时与商标在中国获得“稳定有效”保护的时间一致。
四、为何这对企业至关重要
对于商标权人:
持续使用商标,并准备好在“三年”期满时提交真实使用证据;
对马德里注册尤其要注意驳回期限,使用义务可能比预期更晚开始。
对于竞争者:
通过监测注册状况,发现潜在的可撤销商标;
战略性利用“撤三”,为自身商标注册或市场进入清理道路。
五、结语
“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是中国商标法的基石之一,在保障商标权利与保持注册簿清洁之间取得平衡。
对国内商标而言,规则相对直接:从注册公告之日算起三年;
对马德里商标而言,则取决于驳回期限及其后可能存在的异议或复审程序。
对于在中国经营的国际企业,理解这些细节可能决定着商标能否长期保有,还是会因撤销而丧失。
在商标往往是企业最宝贵资产的今天,把握这些技术性规则,本身就是一种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