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字号权保护边界的界定——以商品与服务范围为视角

prior rights

作者:邹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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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中国的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商标权与在先字号权(亦称企业名称权、商业名称权益)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明确将字号权纳入“在先权利”的保护范畴,但其具体保护范围,尤其是在商品和服务层面的边界认定,始终具有高度的个案依赖性。


 

近年来的司法判例显示出一个清晰趋势:人民法院正逐步淡化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机械依赖,转而采用更加市场导向的判断路径,以相关公众是否可能产生混淆作为核心标准。因此,在先字号权的保护范围,并不必然与《区分表》的类似关系完全一致。

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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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与保护门槛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即包括在先字号权。司法解释与裁判实践进一步明确,字号权并非当然受保护,而需满足特定条件。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权利人证明:
一是,该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是,在后商标的注册或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字号权并非对某一标识本身享有排他控制权,其保护基础在于持续商业使用所积累的商誉,而非符号本身的抽象权利。

三、商品与服务范围:

法院如何划定保护边界

在此类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是否可以延伸至其未直接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领域。


 

在多数案件中,法院仍然参考《区分表》对商品或服务类似关系的划分,尤其是在双方经营领域高度重合或处于同一类似群组的情况下,认定侵权相对直接。


 

但在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中,司法裁判也表现出更强的灵活性。当严格适用《区分表》无法真实反映市场情况时,法院可能突破分类限制,即便相关商品或服务在形式上不属于类似,也可能基于整体商业环境认定存在混淆可能。

四、以市场认知为核心的司法判断逻辑

在突破《区分表》的案件中,法院的判断重点在于:相关公众是否会合理认为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为此,法院通常综合考量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功能关联性、目标消费群体、销售渠道、行业惯例等因素。在部分案件中,法院甚至明确否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分类体系作出的判断,更强调真实市场接触情形与公众认知。


 

这种做法体现了授权确权案件的救济属性,其目的并非形式审查,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淆。

五、特殊行业中的差异化处理

在医药等高度监管行业,法院则表现出明显的审慎态度。


 

由于法律法规对生产、流通和零售环节实行严格区分,法院在判断商品与相关服务是否类似时,会将行业监管结构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在此背景下,即便标识相同,若双方所处的业务环节在制度上高度分离,法院亦可能认定不存在混淆可能,从而否定字号权侵权主张。

六、司法实践中的共性结论

综合近年的裁判思路,可以提炼出若干稳定原则:
在先字号权的保护核心在于维护商业商誉,而非赋予跨行业的标识垄断;
其保护范围原则上限于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或与之具有高度商业关联的领域;
字号权并不当然享有类似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地位。

归根结底,所有分析最终都回到同一问题:诉争商标是否足以误导相关公众。

七、实务启示

对于字号权人而言,能否获得有效保护,关键不在于形式上的分类对应,而在于能否证明真实、稳定的市场影响力及商业关联。
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风险评估不应局限于商标数据库,还应关注相关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
对于外国企业而言,这些案例表明,中国对字号权的保护是真实而有效的,但其边界清晰、克制,并高度依赖事实与证据。

  结语  


 

中国法院正在逐步形成一条清晰而稳定的裁判路径:在先字号权的功能在于防止因商业活动重叠而产生的市场混淆,而非为权利人提供跨越无关领域的排他性控制。


 

准确理解这一保护边界,并通过对商品、服务及市场行为的细致分析加以运用,已成为应对中国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