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标志性鞋款外形保护仍显不足时:Crocs案对我国商品装潢保护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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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琳娜

对于许多消费者而言,即使没有看到品牌标志,一件产品本身的外观也可能让他们立即联想到某个品牌。一个独特的瓶子、一把椅子的设计、一款手袋的外形,甚至一双鞋的独特造型,都可能随着长期使用逐渐与特定品牌建立联系。

但一个产品的外观究竟在什么时候才能受到法律上的“商品装潢”保护?


 

近期一宗涉及Crocs经典洞洞鞋的中国法院案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答案。该案也凸显了国际品牌有时容易忽视的一点:产品或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意味着其外观已经取得足以识别商品来源的法律显著性。

本案涉及Crocs与中国时尚鞋履零售企业热风之间的纠纷。Crocs认为,热风销售的多款洞洞鞋复制了其产品的标志性外观,因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分析路径,而二审判决尤其为中国法院如何判断产品外形、功能性、消费者认知以及相关证据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争议:洞洞鞋的外观能否受到保护?

Crocs请求保护其五款洞洞鞋的整体外观,包括经典款以及冬季款等产品。

Crocs并没有主要依赖CROCS名称或商标,而是着重主张其产品具有三个共同的设计特征:

  • 宽大的圆弧形鞋头;

  • 鞋面均匀分布的圆形孔洞;

  • 可前后活动的鞋后绑带,绑带通过圆形纽扣与鞋体连接。

卡骆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系列的部分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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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cs认为,热风销售的20款涉案商品复制了上述设计特征,其中部分产品甚至进一步抄袭了Crocs具体鞋款的其他设计元素。

热风对此并不认同。

热风的主要抗辩是,这些设计特征并不具有足够的显著性,无法让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商品来源联系起来。此外,其中部分特征与洞洞鞋的实际功能密切相关。例如,鞋面的孔洞可以帮助通风、减轻鞋身重量,而鞋后绑带则有助于固定鞋子。


 

热风还指出,鞋类产品的设计空间相对有限。如果某种设计选择受到产品功能的限制,竞争对手不应仅仅因为另一家公司首先采用了该设计,就被禁止使用类似设计。

这也引出了本案最核心的问题:产品本身的外形能否在中国作为商品装潢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保护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一些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其他经营者,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其中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


 

从实践角度看,这类保护尤其涉及两个重要条件。

首先,该外观需要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影响力。

其次,该外观还必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换言之,当消费者看到这种外观时,应当能够将其与某一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

与此同时,法律也排除了部分类型的产品形状,例如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以及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须采用的商品形状。

这就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张力。

一个成功的产品可能恰恰因为其功能性和实用性设计而广受消费者欢迎。然而,这些相同的功能性特征,却可能很难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被某一家企业独占。

一审法院支持了Crocs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Crocs主张的三个共同设计特征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了足够的显著性。

法院注意到,Crocs及其关联公司多年来一直在中国销售鞋类产品,并通过不同媒体和商业渠道对CROCS品牌进行推广。

法院将三个设计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而不是将其完全割裂开来分别判断。

法院认为,圆弧形鞋头、圆形孔洞以及可活动鞋后绑带的组合,已经与Crocs产品形成了足够密切的联系,因此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热风的涉案产品使用了相同的三个特征。

由于双方经营相同的鞋类商品,法院认为,热风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Crocs洞洞鞋的显著外观,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产生混淆。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热风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驳回了热风关于相关设计特征属于功能性设计的抗辩。

Crocs以侵权获利主张高额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一审判赔仅250万元Crocs请求赔偿人民币1500万元。

Crocs根据公开的网络销售数据估算,被诉侵权商品产生的销售额至少达到人民币9583万元,其中还加入了对线下销售额的估算。

随后,Crocs按照50%的假定毛利率计算,得出约4791.5万元的所谓侵权获利。

法院没有接受这一计算方式。

法院认为,对涉案商品总销售额的推算缺乏足够合理的依据,以50%的毛利率计算侵权获利同样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产品外观只是影响商品利润的因素之一。


 

消费者购买一双鞋,可能是因为价格、舒适度、材料、品牌、销售渠道或者其他产品特征。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涉案商品的全部利润都归因于被诉复制的商品装潢。

最终,法院判令被诉方赔偿Crocs 人民币25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二审推翻了一审关于侵权成立的认定

二审法院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分析方法。

二审并没有否认Crocs作为国际知名鞋履品牌的市场影响力。


 

相反,法院将问题进一步缩小为:

Crocs是否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开始的2021年4月之前,其希望获得保护的特定鞋款外形已经在中国取得了足够的、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这一点成为二审判决的关键。

品牌知名度不等于产品外观知名度

二审中,Crocs提交了大量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国际立体商标注册情况、财务报表、广告费用、门店信息、品牌奖项、媒体报道、社交媒体内容、消费者讨论以及维权记录等。

乍看之下,这似乎是一套非常完整的证据体系。

但法院进一步分析了每一项证据究竟能够证明什么。

例如,财务报表可以证明公司的整体营业收入,但并不能必然证明消费者购买了多少涉案五款洞洞鞋。

CROCS品牌门店数量可以证明品牌本身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却不能自动证明特定商品装潢具有同样程度的市场认知。

同样,电商平台上的CROCS品牌排名,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涉案特定洞洞鞋的市场排名。


 

因此,法院划出了一个重要界限:

能够证明品牌知名度的证据,并不一定能够证明特定产品外观的知名度或显著性。

对于国际企业而言,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启示之一。

证据的时间也非常重要

法院以2021年4月这一时间点作为判断基准,而不是简单考察Crocs目前的知名度。


 

这一点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尤其重要。

一个产品外观今天可能已经非常容易被消费者识别,这可能是多年广告宣传、明星合作以及社交媒体传播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如果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几年前,权利人通常需要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该外观已经达到相应的市场影响力和来源识别程度。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Crocs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完成这一证明。

Crocs部分较为强势的宣传推广活动发生在相关时间点之后。

法院还注意到,Crocs自身曾公开承认,其品牌在中国市场曾经历过一段明显的低谷期。媒体报道显示,在随后通过与时尚品牌联名等方式重新提升品牌影响力之前,Crocs一度失去年轻消费者的关注。这些事实削弱了Crocs关于其洞洞鞋外观在中国市场一直具有较强来源识别作用的主张。

功能性成为另一个障碍

功能性问题是本案尤其值得关注的一点。

Crocs自身曾在宣传中强调其经典洞洞鞋的实用优势。

Crocs的一名高管曾介绍该鞋款的设计来源,并说明鞋面的孔洞具有减轻重量和改善透气性的作用,而鞋后绑带则能够帮助固定鞋子。

法院认为,这些内容具有一定证明意义。

问题在于:如果某一设计特征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具有技术或实用功能,那么竞争者原则上应当能够自由使用该特征。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看起来具有功能性的设计都必然不能受到保护。产品整体外观仍然可能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

但权利人需要解决功能性问题,并证明该外观已经发挥了真正的来源识别作用,而不仅仅是在发挥产品本身的实用功能。

在本案中,Crocs自己的宣传材料反而证明了部分争议设计具有明确的功能目的。

这成为其主张获得保护的重要障碍。

本案揭示了一个复杂的边界

Crocs案件实际上处于三个不同概念的交汇点:功能性

鞋面的孔洞以及鞋后绑带可能有助于实现鞋子的实际功能。

审美设计

圆弧形鞋头、孔洞和绑带的组合,同时也构成了鞋子的视觉外观。

品牌识别

经过长期商业使用后,消费者又可能将这种整体外观与Crocs联系起来。

这三个因素并非必然互相排斥。

一个设计具有功能性,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不可能通过该设计识别其商业来源。

但是,当企业希望获得对产品外观本身的排他性法律保护时,仅仅证明产品取得商业成功是不够的。

企业还需要证明,该设计已经真正成为一种来源识别标识。

市场上存在大量类似洞洞鞋,又意味着什么?

热风还提交了大量中国及海外市场上的类似产品,包括不同品牌使用相似设计的产品以及相关专利材料。


 

其目的是证明,涉案三个设计特征并非Crocs独有,而且在市场上已经被广泛使用。

这一证据支持了一个更广泛的观点:如果许多经营者都在使用基本相同的设计特征,那么消费者仅凭这些特征识别某一个商品来源就会更加困难。

这一问题对于鞋类、家具以及其他消费品行业尤其重要,因为这些行业的设计者往往受到产品功能以及有限的审美设计空间的共同限制。

一种设计越普遍存在于市场中,就越难证明该设计本身能够指向唯一的商业来源。

维权证据也给品牌企业带来一个提醒

Crocs还提交了大量维权证据,包括电商平台投诉下架、行政执法、海关保护以及诉讼等材料。

这些证据当然具有一定价值,但法院对不同类型的维权活动进行了区分。

部分维权针对的是CROCS商标侵权,而另一些维权活动发生在2021年4月之后。

法院并没有将商标维权历史直接等同于涉案产品外观已经获得显著性的证据。


 

这也是本案的另一个重要启示:保护商标并不自动意味着产品外形也受到保护。

因此,如果企业希望为产品外观寻求更广泛的法律保护,就应当专门围绕该外观建立和保存证据。

这一判决对国际品牌意味着什么?

Crocs案并不意味着产品外形永远无法在中国作为商品装潢受到保护。

相反,它说明,这类保护对证据的要求可能相当严格。

企业如果希望为产品外形寻求保护,可能需要证明:

  1. 在中国长期、持续并具有一定规模地使用该设计;

  2. 能够提供与相关产品或特定设计直接对应的销售数据;

  3. 广告宣传中实际展示并突出相关产品外观;

  4. 消费者对该产品外观具有一定认知;

  5. 有证据证明消费者会将该外观与特定商业来源联系起来;

  6. 该设计并非主要由技术功能所决定;

  7. 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上述市场影响力和来源识别作用的证据。

这对品牌企业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如果企业认为产品外观未来可能成为品牌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应当从一开始便对这种联系进行记录和积累。

广告宣传应当明确将产品设计与品牌联系起来。企业应当保存具体产品的销售数据,并持续关注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认知。同时,针对产品外观本身的维权行动,也应当与普通商标侵权维权记录分别保存。

换句话说,不要等到发生诉讼时,才开始收集证明产品外观具有显著性的证据。

那么,“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有效?

本案还为零售企业和时尚行业经营者提供了另一个重要启示。

热风主张,部分涉案商品是从供应商处合法采购的,并提交了生产合同、订单、发票以及付款凭证等材料。

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

原因在于,合法来源抗辩原则上适用于能够证明其从合法渠道取得商品的销售者,但对于被认定为生产者的一方,并不能当然适用同样的抗辩。

在本案中,其中一家热风公司实际上委托第三方生产涉案商品,而相关商品吊牌又将其标明为生产企业。

因此,法院没有认可其合法来源抗辩。

这对于经营自有品牌或者委托生产产品的零售企业尤其具有参考价值:

“我是从供应商那里买来的”并不一定足够。如果零售企业实际上参与了涉嫌侵权产品的设计、定制或生产,仅凭采购合同和发票可能无法完全排除侵权责任。

更深层的启示:消费者“认识”还不够

Crocs案提出的问题其实远远超出了鞋类产品本身。

一个产品可能:

  • 取得商业成功;
  • 拥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
  • 投入大量广告进行宣传;
  • 与知名品牌形成紧密联系;
  • 甚至已经能够被消费者一眼认出。

但这些事实都不意味着该产品外观当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品装潢。

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消费者看到该外观时,是否能够将其与特定商业来源联系起来?同时,权利人能否证明这种来源识别作用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


 

“知名度”和“来源识别作用”之间的区别,在品牌企业越来越重视产品外观保护的今天,可能会变得更加重要。

对于希望进入或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的国际品牌而言,Crocs案提供了一个非常现实的提醒:

如果企业希望让产品外观成为品牌的一部分,就应当从产品上市之初便将其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管理,并持续积累相应证据。

从一个标志性设计发展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商品装潢,并不是一个自动发生的过程。它需要长期使用、市场培育、证据积累,更需要在发生争议时得到充分证明。